“老賴”吳某十年不還欠款,爲何司法拘留後不到一日,欠款立馬到賬?答案是“選擇敬畏法律,才能給自己自由”。

被執行人吳某簽字確認拘留決定書

9月8日,吳某被花垣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後,不到24小時,原來從不過問的一家人即刻全家出動,9月9日返還部分欠款17000元,與申請人協商並經法院確認後,吳某得到提前釋放。

借款不主動還,以各種藉口躲避催款,被起訴後拒不執法院判決,在執行立案後仍不執行,甚至轉移財產,想盡辦法拒不履行義務,這種現象屢見不鮮。

花垣縣人民法院9月8日中午13點發出一張司法拘留決定書。在申請人何某與被執行人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縣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吳某拒不依法報告財產、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爲已妨害執行,遂依法對吳某予以拘留十五日。

據悉,被執行人吳某於2006年向何某借款,2009年經雙方結算,吳某尚欠何某48200元並約定同年5月還清。後續吳某支付20000元,剩餘28200元未還。期間,何某多次找吳某催還借款,吳某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拒還欠款。無奈,何某起訴至縣法院,法院判決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某28200元及違約金8460元,共計36660元。吳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後,維持原判。

正常思維來說十年時間還款三萬餘元足矣,若被執行人確實經濟困難無法償還,大概旁人還能理解,那就一點一點慢慢還清即可。此案中的吳某,不僅家中有充足的勞動力,自己還種有130餘畝的菸草,每年可得到相應收入,足夠在十年內償還欠款。令人寒心的是,吳某不但不主動還款,對法律文書置若罔聞,執行立案後不主動找法院還款,甚至借用他人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向法院隱瞞其財產,總之想盡辦法拒絕履行法律上應盡的義務。

進入拘留所前,吳某在縣法院簽字確認拘留決定書後才真正認識麻煩來了,便立馬打電話給家人:“我現在遇上大事了,趕快去幫我找錢,砸鍋賣鐵都要弄到!”掛掉電話後對執行幹警說:“這多丟人吶,我這麼大的人了,還要進去,讓我和我兒女的臉往哪兒放呀。”

9月9日下午被執行人走出拘留區,重獲自由

吳某最終選擇敬畏法律。在法院的協調下,申請人和吳某達成協議,9月10日前再還3000元,24日前還款10000元,如期還完30000欠款後,申請人可免除剩餘6660元。

走出拘留區那一刻,執行幹警再次勸誡吳某:“哪怕是之前你有一點點實際還款行動,凡是都好商量,法外也有情,也不會讓你今天如此難堪。現在何某也再次給了你機會,好好珍惜。”

早知砸鍋賣鐵,何不盡早行動。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敬畏法律,就是給自己自由。

來源:花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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