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嚴重超速撞上違規掉頭,兩豪車事故致2死,交警認定引爭議)

廣西桂林交警對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引發爭議。

事故現場。  本文圖片均爲受訪者提供

今年5月27日上午,29歲的王某某駕駛一輛凱迪拉克牌轎車沿321國道機場路行駛至陸家村掉頭口時,撞上正在掉頭的一輛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車上乘客蔣珍鸞當場死亡,駕駛員湯建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現場。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場路大隊(以下簡稱:機場路交警)於7月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據文書編號尾數下稱《006號認定書》,下同)顯示,經鑑定,凱迪拉克車發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駛速度爲170-173公里/小時。王某某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且嚴重超速,負主要責任,湯建民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行駛,負次要責任。

機場路交警首次認定凱迪拉克駕駛員承擔主責。

王某某申請複議後,機場路交警於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061號認定書》),增加了“湯建民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等內容,認定王某某和湯建民負同等責任。

複覈後,機場路交警認定兩駕駛員同責。

9月11日,湯建民的女兒湯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家屬對機場路交警作出的《061號認定書》嚴重不滿,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夫婦回家途中遭遇車禍遇難

據湯女士介紹,父親湯建民今年64歲,母親蔣珍鸞今年65歲。5月27日,父母給外孫女辦完百日喜宴,開車返回桂林市灌陽縣老家。兩人在回家途中,遭遇了這場奪去他們生命的車禍。

《006號認定書》顯示,事故發生於27日9時35分許,事故地點位於桂林市臨桂區321國道機場路快速路段世紀立交橋往東800米處。該路段爲雙向8車道,中心有隔離花帶,路面完好、乾燥,視線良好。

《006號認定書》記錄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王某某駕凱迪拉克車沿321國道機場路快速路段由東往西最左側車道超速行駛至陸家村掉頭口時,遇湯建民駕駛路虎車沿世紀立交橋南側輔道行駛至陸家村掉頭口由南往西掉頭,凱迪拉克車頭與路虎車身右側發生碰撞,造成蔣珍鸞當場死亡,湯建民於同日經桂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搶教無效死亡,以及王某某、蔣某、趙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檢驗,王某某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凱迪拉克車發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駛速度爲170-173公里/小時。

機場路交警分析,王某某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且嚴重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湯建民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據此,機場路交警認定:王某某的行爲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行爲,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湯建民的行爲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過錯行爲,負次要責任。

複覈後,交警認定兩駕駛員同責

王某某以《006號認定書》程序不合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準確、責任認定不公爲由,向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以下簡稱:桂林交警)申請複覈。

8月13日,桂林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複覈結論》,以《006號認定書》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爲由,責令機場路交警根據有關規定對案件進行重新調查、認定。8月26日,機場路交警作出《061號認定書》,認定王某某和湯建明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澎湃新聞對比兩份認定書發現,兩份認定書中記載的“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一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一致。

在“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061號認定書》增加了“對湯建民予行靜脈及心臟抽血均未能抽取到血液,無法提取湯建明體內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測”的內容,以及“路虎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無法測算”的內容,並將“原因分析”更改爲:王某某在限速80公里/小時的路段上超速行駛(實測值173公里/小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湯建民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006號認定書》中,機場路交警認爲王某某的行爲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和第42條第一款;湯建明的行爲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而在《061號認定書》中,機場路交警認爲王某某的行爲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湯建明的行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2款。

死者家屬:將提行政訴訟

因不服《061號認定書》,湯女士於9月2日向桂林交警提出複覈申請。7日,桂林交警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告知書》稱,因同一事故的複覈以一次爲限,湯女士的二次申請不符合受理的條件,如對案件處理結果還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湯女士說,家屬無法接受《061號認定書》的認定結果,已委託律師準備提起行政訴訟。

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廣西翔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斌稱,王某某嚴重超速、未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行駛過程中未注意前方道路情況應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王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產生的主要責任。根據其他車輛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的現場視頻及經車輛EDR數據檢測鑑定結論,王某某在事故發生前並未減速,且以蛇形變道的方式在事發路段飛速超車。

唐斌認爲,當時王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已無法再認定爲“正常行駛的車輛”。此外,如此嚴重的超速,一般駕駛員在掉頭過程中很難預見,繼而無法對可能發生的危險作出預判並採取規避措施。

就機場路交警所作的兩份認定書受質疑一事,澎湃新聞聯繫桂林市公安局宣傳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可直接與桂林交警宣教科對接。桂林交警宣教科一名負責人稱,其不在單位,讓記者聯繫其他負責人。截至發稿前,未能得到到桂林交警宣教科有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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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聞”微信公號9月12日消息,前不久,銅川市新區發生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與小轎車相撞事故,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經醫治無效不幸身亡。

本文圖片均來自陝西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新媒體“第一新聞”微信公號

事故中,4輛當時停在路邊的小轎車因妨礙視距影響正常通行,被交警大隊認定爲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同樣被追究責任。

據辦案民警介紹,事發當日,馮某駕駛陝B臨0069XXX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銅川新區復興路與建業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張某駕駛的陝AU0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馮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馮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時,該路口西側中央綠化隔離帶端頭由西向東依次停放的陝A99XXX號、陝D1LXXX號、陝B6EXXX號、陝A7GXXX號4輛小型轎車妨礙視距影響通行。


後經該大隊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馮某、張某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違停車主朱某、王某、熊某、顏某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遮擋了道路內車輛駕駛人的視線,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應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目前,該事故正處於賠償階段。

覃肄靈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覃肄靈_NB1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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