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規範公積金行政處罰標準 自2020年10月9日起實施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將設立“三檔”基礎裁量階次,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標準。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北京公積金中心”)發佈《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對涉及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各類違法行爲進行處罰裁量,自2020年10月9日起實施。

具體來看,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基準》顯示,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爲“處1萬元罰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其中,單位不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北京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此同時,若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由於上述違法行爲的裁量幅度爲“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處罰金額較小,不再劃分裁量階次。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存在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基準》中也提到,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2018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的要求,發佈了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18〕1號文件,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12%範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現執行期已滿。

北京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範圍內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

對於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基準》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一)違法行爲輕微並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二)單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王小嬙分析認爲,該文件主要是對單位未繳納公積金給與相應的處罰措施,並有一定的罰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積金的繳存範圍,說明公積金目前仍是政府保障居民購房的重要途徑。

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北京此次出臺的政策其實是對一些小微企業、互聯網流動性比較高的企業進行督促,而制定處罰裁量基準具有非常好的意義,能夠規範此類企業繳存保障職工的一些權益。從實際情況來講也體現了北京地區對公積金管控的導向,進一步規範從而支持住房發展,也能夠形成更好的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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