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北京市二中院對市檢二分院提起公訴的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鎮辛莊村原黨總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石鳳剛等21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等15項罪名分別判處石鳳剛、石陽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於萬、張亮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至2018年間,被告人石鳳剛通過把持豐臺區長辛店鎮辛莊村基層組織的控制權,夥同石陽及其組織成員多次在辛莊村內有組織地實施貪污、索要及收受賄賂、職務侵佔、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在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縱容下,大肆毀林佔地,壟斷農村資源,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對羣衆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相關執法人員或拉攏腐蝕或打擊報復,並公然實施聚衆衝擊國家機關、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等犯罪行爲,逐漸形成了以石鳳剛、石陽爲組織者、領導者,以於萬、趙書連等5人爲骨幹成員,以張磊、馮超等6人爲積極參加者,以洪阿男、韓金龍等7人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市二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石鳳剛、石陽組織、領導於萬、趙書連、張亮、洪阿男等人,形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爲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羣衆,在當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據此,市二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羣衆代表及新聞記者旁聽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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