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學生“瘋耍”致同學門牙斷裂,三萬元修復費誰來賠?)

小學生“瘋耍”致同學門牙斷裂,三萬元修復費誰來賠?

川報觀察 2020-09-15 17:46 483

侯現良 川報觀察記者 任鴻

校園一角,低年級孩子推搡“瘋耍”,致一名孩子門牙摔裂,誰來擔責?近日,簡陽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了這起糾紛。

【案情回放】

小雪、小雨和小夏是班裏非常要好的同學。課間活動中,三人經常玩耍、打鬧。課間,小雪、小雨和小夏一起在圖書角區域玩鬧時,小夏自己摔倒在小雨腳邊。就在這時候,小雨抱住小雪,相互推搡,小雪因重心不穩,被小夏的頸部絆倒,小雨與小夏摔倒在地,壓在了小夏的頭上,導致小夏牙齒與地面相撞,致兩顆門牙斷裂。修復小夏門牙,花費三萬餘元。

小夏的媽媽找到學校、小雨及小雪的家長承擔責任。三方分別給予回覆。

學校認爲:小夏受傷是由小雨和小雪共同侵權造成,學校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已強調了課間文明休息,不能嬉戲、打鬧,且設置了課間安全監督員進行巡視,學校盡到了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職責,損失應由原、被告自行承擔。

小雨的監護人認爲:小雨無責任,小夏受傷是意外事件,小雨不存在侵權的故意,出於人道主義願意補償2000元,學校的制度流於形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雪的監護人認爲:小雪無責任,小雪推小雨是出於不願意被抱而做出的合理行爲,但基於小夏受傷的事實,出於人道主義願意補償3000元。

因四方未能達成賠償的共識,小夏的監護人依法向簡陽法院提起了侵權賠償之訴。最後該案件在簡陽法院的調解之下,學校、小雪、小雨平均承擔該案損失75%的補償責任,小夏自行承擔25%的過失責任。

【法官釋法】

爲什麼是補償而非賠償?法官進行了釋法。

並不是有損害結果發生就一定會有賠償。在損害事實認定上,小夏門牙摔裂不能簡單的歸因於小雪及小雨,小夏的損失是風險偶合的產物,精確的責任無法確定;在《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理上,法律爲了鼓勵社會生產活動的自由與活躍,避免動輒則咎,當事人之間發生損害事實,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爲原則,以承擔責任爲例外。也就是說,小夏的監護人想獲得法院支持“賠償”訴訟請求,需承擔證明責任且符合侵權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若無,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該案件立案後,簡陽法院主動對接當事人,考慮到此次案件的當事人是兒童,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好地保護和尊重廣大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玩耍的自由權利,同時強調教育機構應盡到合理的管理職責,法官結合法律與情理,對該案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同意簡陽法院的調解方案,簡陽法院也對學校、小雨及小雪的監護人的通情達理做出了表揚,同時簡陽法院也在調解書上,明確了此次責任的承擔不是“侵權賠償”,而是適當“補償”。

法官提醒,“補償”責任承擔的援引法條,也就是今後公平責任的依據將會發生重大變化。

將要生效《民法典》對現行有效的法律有重大的修改。主要表現爲:《民法典》1186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是,“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實際情況”變爲“依據法律規定”,實際上是限制了公平責任補償責任承擔的適用情形。《民法典》生效後,法官針對此種無法明確劃分責任的情形的,不能根據經驗,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情形,具體何種情況屬於公平責任承擔,還需等待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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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封面新聞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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