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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是否保留

利息保护上限至36%区段的自然债务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

自然债务,按照通说,是指债权人不能依赖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是债务人一旦为给付,则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不得再请求返还。对自然债务的理念及原则的运用,老版《民间借贷规定》在关于利息的保护区段问题的规定上有所体现,集中反应在第6条、第31条的规定上。

然而,新版《民间借贷规定》对第6条、第31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或删除。随之,在关于利息的保护区段问题的规定上,新版规定对自然债务的处理规则有相应变化。本文试简述对新版规定该变化的理解。

【理解学习】

一、新版《民间借贷规定》在利息保护区段上的变化

新版《民间借贷规定》关于利息保护标准及区段问题的规定,有以下两个重大变化。

第一,将利息保护的“二线三区”规则改为“一线二区”规则。体现在对第26条的修改上。

第二,取消了利息保护上限至36%之间自然债务偿还有效的规则。体现为删除了原第31条的规定。

老版《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而新版《民间借贷规定》已将该条规定删除。

二、对新版《民间借贷规定》利息保护区段规定的理解

新版《民间借贷规定》的以上两个变化,包含以下两个逻辑:第一,只规定对利息司法保护的上限为LPR的4倍;第二,并未规定利息超过LPR4倍以上的部分无效。

以上两个变化,带来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对于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借款人起诉主张返还超过LPR4倍以上利息部分的,应否予以支持?

第二是对于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诉而借款人主张对超过LPR4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予以减扣的,应否予以支持?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新版《民间借款规定》并未规定“约定的利息超过LPR4倍以上的部分无效”,因而对于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借款人起诉主张返还超过LPR4倍以上利息部分的,应当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新版《民间借款规定》规定的利息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因而对于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出借人提起诉讼,而借款人主张超过LPR4倍以上利息部分应予减扣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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