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規定》是否保留利息保護上限至36%區段的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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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規定》是否保留
利息保護上限至36%區段的自然債務
編輯:伊路芳菲
【小編按語】
自然債務,按照通說,是指債權人不能依賴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但是債務人一旦爲給付,則構成有效清償,債務人不得再請求返還。對自然債務的理念及原則的運用,老版《民間借貸規定》在關於利息的保護區段問題的規定上有所體現,集中反應在第6條、第31條的規定上。
然而,新版《民間借貸規定》對第6條、第31條的規定作出了重大修改或刪除。隨之,在關於利息的保護區段問題的規定上,新版規定對自然債務的處理規則有相應變化。本文試簡述對新版規定該變化的理解。
【理解學習】
一、新版《民間借貸規定》在利息保護區段上的變化
新版《民間借貸規定》關於利息保護標準及區段問題的規定,有以下兩個重大變化。
第一,將利息保護的“二線三區”規則改爲“一線二區”規則。體現在對第26條的修改上。
第二,取消了利息保護上限至36%之間自然債務償還有效的規則。體現爲刪除了原第31條的規定。
老版《民間借貸規定》第31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而新版《民間借貸規定》已將該條規定刪除。
二、對新版《民間借貸規定》利息保護區段規定的理解
新版《民間借貸規定》的以上兩個變化,包含以下兩個邏輯:第一,只規定對利息司法保護的上限爲LPR的4倍;第二,並未規定利息超過LPR4倍以上的部分無效。
以上兩個變化,帶來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對於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借款人起訴主張返還超過LPR4倍以上利息部分的,應否予以支持?
第二是對於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訴而借款人主張對超過LPR4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予以減扣的,應否予以支持?
對於以上兩個問題,筆者的觀點是:
關於第一個問題:由於新版《民間借款規定》並未規定“約定的利息超過LPR4倍以上的部分無效”,因而對於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借款人起訴主張返還超過LPR4倍以上利息部分的,應當不予支持。
關於第二個問題:由於新版《民間借款規定》規定的利息保護上限爲LPR的4倍,因而對於借款人已按LPR4倍以上支付利息,出借人提起訴訟,而借款人主張超過LPR4倍以上利息部分應予減扣的,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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