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銀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是十年多來第一個關於小貸公司的官方文件,對規範經營行爲、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日前,民間借貸新規出臺,要求貸款利率不得高於4倍LPR,雖然該新規對小貸公司是否適用尚未有定論,然而就市場反應而言,不少小貸公司爲規避風險,主動暫停了大部分業務。

《通知》雖然未提及具體的利率上限,但態度也十分明確,即“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同時規定了利率計算的標準: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放寬融資槓桿率,最高可達5倍

在對外融資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餘額與淨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換言之,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非標準化融資形式和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最高可以達到其淨資產的5倍。

相比於之前小貸公司槓桿倍數通常在3倍以下,此次放寬小貸公司的融資槓桿以及融資渠道,一方面是緩解小貸公司自身的經營和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是使得小貸公司有餘力加大對小微企業客戶的金融服務。

事實上,新冠疫情期間,廣東、深圳、山東等省市已將小貸公司槓桿率調至淨資產的5倍,以支持復產復工,但規定在時效上均不超過半年;而疫情之前,廣東小貸公司融資槓桿倍數是1倍,深圳市、山東省均爲2倍。《通知》將放寬融資槓桿這一做法予以普適,體現了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強。

堅持小額分散

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最高限額不超10%

《通知》顯示,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淨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餘額最高限額。

監控貸款用途與資金來源

《通知》明確,要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此外,小貸公司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爲。

細化經營要求,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通知》從資金管理、經營制度、債務催收、信息披露、客戶信息保管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在保管客戶信息方面,《通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此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瞭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在規範債務催收方面,《通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範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佈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通知》還提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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