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一民警盜竊犯罪嫌疑人逾45萬還賭債,獲刑十年

近期,江西一民警盜用嫌犯微信消費被刑拘一事引發輿論關注。無獨有偶,類似的事情也曾在廣東發生。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8月12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廣東四會市公安局民警黎常發因賭博負債累累,其利用偵辦案件掌握嫌犯手機的便利,以轉賬、消費、貸款等手段,共盜取三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犯資金455786.6元。

2019年11月28日,肇慶市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黎常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0元。黎常發不服判決,上訴至肇慶中院。2020年6月18日,肇慶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黎常發的定罪、量刑以及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但對其犯罪所得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相較一審判決減少了22723.63元。

盜竊案辦案民警盜竊嫌犯資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黎常發盜竊案二審判決書顯示,黎常發於2015年10月初入職廣東省四會市公安局,於2018年1月抽調到刑偵大隊案管中心工作。從2016年至案發期間,黎常發多次進行網絡賭博,欠債累累。爲償還賭債,黎常發利用偵辦案件之機,竊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資金。

鼎湖區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5月7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盜竊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對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對方某某取保候審。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間,被指派辦理此案的黎常發私自佔有方某某手機,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後,通過方某某手機中的微信軟件、支付寶軟件分多次將方某某的資金轉走,用於償還其賭債,累計數額393284.15元。

此外,2018年5月15日,黎常發以幫忙辦理取保候審爲由,向方某某妻子索要了21000元現金,次日黎常發將該款項返還。

案發後,黎常發的家屬代其向被害人方某某歸還了全部款項393284.15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對於這起犯罪事實的認定,肇慶中院在二審中予以確認。

黎常發盜竊案案發,是因涉盜嫌犯方某某的報案。方某某被取保後,聽其妻子說,黎常發在辦案期間叫她將方某某的身份證和工商銀行卡交給他。5月24日早上,方某某到銀行取錢,發現其建設銀行卡、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的款項被他人取走。

之後,方某某妻子打電話給黎常發,問他拿方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做什麼?黎常發說過幾天會解釋清楚。方某某不同意,當日便到公安機關報案。

接到方某某報案當天,四會市公安局監督室民警和刑偵大隊民警到黎常發哥哥的住處找到黎常發,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隨後,黎常髮帶着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於該處的方某某手機和身份證。

2018年5月29日,黎常發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曾兩次作案,被判刑十年

在盜竊方某某資金之前,黎常發還先後盜竊另外兩名嫌犯6.3萬餘元。

2018年1月30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吳某某,並於當天對吳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吳某某刑滿釋放。在偵查階段,黎常發被指派辦理該案。

在吳某某被抓後的數月裏,黎常發私自佔有了吳某某手機,在掌握了吳某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後,通過吳某某手機的微信軟件、支付寶軟件多次將吳某某的資金轉走,並以吳某某的名義進行網絡借貸。

鼎湖區法院一審認定,黎常發盜取吳某某資金累計71226.08元,另造成吳某某逾期罰息損失1922.11元。肇慶中院二審重新認定,黎常發盜走被害人吳某某資金53502.45元,另造成吳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罰息損失共872.77元。

法院還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發以幫忙減輕刑罰爲由,向吳某某的姐姐吳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吳某香拒絕了。

在吳某某案之後的2018年3月30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賀某,並於當天對賀某刑事拘留,5月5日對賀某取保候審。期間,黎常發被指派辦理該案。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間,黎常發私自佔有了賀某手機,在掌握了賀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後,通過賀某手機中的微信軟件、財付通軟件、支付寶軟件分多次將賀某的資金轉走。鼎湖區法院一審認定,黎常發盜走賀某資金14000元。肇慶中院二審重新認定,這一金額應爲9000元。

肇慶中院認爲,黎常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查辦案件之機,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機竊取相關信息,通過手機中的微信、支付寶等軟件祕密轉走被害人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55786.6元,用於償還賭債,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

鑑於黎常發的家屬代其退賠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認定黎常發盜竊被害人吳某某、賀某銀行卡內資金的數額不當,致責令黎常發退賠被害人的數額不準確,均應予以糾正。鑑於改變部分事實認定後,黎常發的犯罪數額仍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原判對其已經在幅度之內處以最低刑,量刑並無不當,不再調整。

2020年6月18日,肇慶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即:被告人黎常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0元;對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機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此外,肇慶中院判決責令黎常發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吳某某經濟損失54375.22元、退賠被害人賀某經濟損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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