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傳統形式和新業態的交互影響,數字音樂的形態和商業模式發生了深刻變化,遊戲、綜藝出版等領域與數字音樂內容融合發展,數字音樂在各個領域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

這種快速發展背後存在的挑戰同樣不容忽視:如何應對版權治理的難題?如何有效提升其付費用戶規模?創新商業模式和拓展營收空間?

近日,由國家版權局主辦的“2020中國網絡版權保護與發展大會”之“數字音樂產業生態版權治理與創新發展”主題分會在京召開,來自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司法機關和法律實務、高校和科研機構、數字音樂平臺和行業一線的嘉賓積極建言,共議數字音樂領域的版權治理和創新。

創新驅動數字音樂產業發展

中國的在線音樂市場顯示了蓬勃向上的發展潛力。但在中國數字與音像出版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祕書長敖然看來,目前數字音樂行業還存在多個短板,影響了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其中包括:

商業模式整體創新不足。目前中國數字音樂商業模式較爲脆弱,版權成本過高的問題爲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運營成本。

內容差異化競爭勢在必行。差異化是有效市場競爭之根本。視頻平臺通過自制、投資、購買等方式來保證平臺內容的差異化,爲平臺提供精準內容服務,同時也推動上游內容產業的競爭和發展,因此差異化、個性化一定是平臺成功的關鍵、成功的保障。

音樂付費用戶長期處於低位且增長緩慢。數字音樂具有一定特殊性,以聽爲主,而且每首音樂、每首作品的存續時間較短,導致其不能像網絡視頻一樣通過廣告獲得收入。中國數字用戶基數龐大,產業增長空間巨大,如能有效提升付費用戶比率,不僅能推動數字音樂產業發展,更能強化人們對版權價值的認可,從而促進中國其他版權產業的協同發展。

敖然強調,數字音樂行業的創新是核心、是關鍵。這裏的創新,既包括產品創新、內容創新、服務創新,也包括競爭模式的創新,讓社會大衆可以從創新中感受到數字音樂產業的共同努力,享受音樂的美好。

從短視頻催生音樂新業態入手,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副教授李小瑩分析了數字音樂行業生態及商業模式發展趨勢。

她指出,短視頻作爲一種內容傳播介質正越來越多的融入生活,而音樂元素的加入也讓短視頻擁有更加多元的表達。但短視頻也存在優質內容生產匱乏、平臺曲庫尚需不斷完善提升等問題。目前,平臺正扶持原創音樂,不斷擴充短視頻平臺可用音樂曲庫素材。

李小瑩強調,數字音樂行業生態儘管產業鏈較長、關聯產業較多,但上游創作仍是關鍵。同時要突出特色,多出精品,拋棄假大空,強調真實情感及創新。另外,要加強完善短視頻作品的版權認定,加強版權保護。

在李小瑩看來,數字時代的音樂+應有兩層含義,一是通過橫向產業鏈的角度強調跨界的融合,強調音樂+科技+創新+新的算法和玩法;二是以音樂爲核心,縱向產業鏈和橫向產業鏈相關聯。

李小瑩對於數字音樂行業的未來頗爲樂觀,隨着5G時代的加速落地,全球消費者對內容消費及體驗的不斷升級,數字音樂也將迎來更大的全球化市場。應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版權許可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秦元明指出,網絡音樂版權是互聯網時代和大數據時代的產物。而從司法保護角度來說,網絡音樂版權不論形式如何變化,最後都要受《著作權法》和著作權實施條例的拘束,都屬民法典下的私權範疇。在國內大循環,國內國際雙循環雙的新格局下,對國內網絡版權業從業者創新能力的要求進一步提高。

秦元明認爲,隨着商業模式、產業生態的變化,網絡版權的侵權糾紛案件已不僅僅涉及到著作權,而是與不正當競爭、壟斷交織在一起,有時甚至會涉及商標、商業標識糾紛。隨着商業模式的創新和著作權人創造能力的迸發,自然會引發一些新的糾紛類型。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強調,中國數字音樂產業高速發展的背後原因,必然取決於制度的設計和執法水平。

首先,國家版權局自2015年開始採取的“劍網”行動,對普遍存在的盜版侵權亂象展開嚴厲打擊。由於強力執法,中國在線音樂市場隨後走出了長期低迷,顯示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其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於2020年年初無條件中止了之前針對在線音樂獨家版權許可協議的反壟斷調查。熊文聰認爲,該舉措是執法部門審時度勢,充分尊重市場自我調節機制,避免行政權力被濫用的理性選擇,必然會促進傳統行業的逐漸的轉型,助力中國在線音樂產業的快速穩定的可持續發展。

熊文聰指出,不同的版權許可模式存在不同利弊。在獨佔許可中,許可方在市場上是唯一的權利人,這就意味着音樂平臺必然要支付更高的費用給許可方,同時可能會增加消費者在不同APP和平臺上轉換的成本。另一方面,這種模式清晰財產權邊界,能夠最大程度地激勵人們創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同時降低交易成本,讓被許可人有動力去實施多樣化營銷,而不是相互扯皮,這樣有助於維護更佳的秩序。

而非獨家許可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上游權利人可以獲得更多收益,同時由於市場上存在着多個同一商品的競爭者,使用方沒有動力去進行研發和創新,很難形成規模效應;對消費者而言,由於識別度較低,會無形中抬高消費者搜尋成本;同時“三個和尚沒水喫”,被許可方沒有動力維權,導致盜版猖獗,從而扼殺創新。

熊文聰認爲,選擇什麼樣的許可模式,最終應由市場主體自主考量和判斷。只有迴歸市場法則,才能夠最大限度激發創新和投資熱情,最大限度爲社會創造更多精神產品和物質財富,實現經濟學上的帕雷特最優。以音樂+科技滿足不斷升級的文化需求

騰訊音樂集團總法律顧問楊奇虎以“數字音樂創新體驗帶動良性發展”爲題闡述了自身觀點。他認爲,近年來,得益於政府部門特別是國家版權局採取的保護音樂版權的有效措施,科技與音樂的融合發展,中國數字音樂行業取得了輝煌的成績,也已經確立了它在中國數字內容產業、文化產業中的重要地位。

楊奇虎指出,應主要考慮從技術、內容和渠道方面進行創新,賦能行業發展。創新是音樂產業良性發展的基礎,任何時候都不應該停止研發更高品質的視聽技術,以音樂+科技的方式來滿足消費者不斷升級的文化需求,幫助他們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方式去享受音樂。創新的內容是音樂行業良性發展的主幹,除了積極鼓勵原創內容生產,爲下游提供豐富的版權內容外,還要拓展多元化的音樂流派,鼓勵小衆音樂、國風音樂充分發展,走入更多人的視野。

北京中視瑞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助理總裁兼技術總監李卓豫認爲,音樂版權的全網保護與精細化管理是個重要命題,必須多管齊下入手治理。其中最重要是建立標準的音樂版權數據庫,從而實現各大平臺方及版權資源方對自有音樂版權資產的精細化管理。只有明晰了版權才能真正打通版權資源,防止在外授權的時候產生版權問題。同時,要針對於不同的音樂中間平臺,形成定製化服務體系,從而保證數據產品全場景的應用,達到精準的管理。

李卓豫還表示,在應用層面不應只着重2C,也應該重視2B市場空間,創新分發機制,實現精準授權,還要從音樂產生創作開始實現全流程管控,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李卓豫指出了目前版權保護和管理還臨多個問題。一是備案傳統較煩瑣,二是侵權現象較嚴重,三是維權成本非常高,四是沒有行業標準和缺乏一些特定的行業監管措施。他建議,應從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大數據技術等幾大主流的核心技術入手解決,通過實現數字音樂產業與高科技技術的科技與文化融合,來實現音樂版權作品的全產業鏈管控。

內地創作人徐懷超表示,現在的音樂網紅或者歌手,一個月發歌量達到3-6首非常常見,這在十年前無法想象,這是數字音樂發展帶來利好影響。然而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現階段版權的收入增加以及短視頻平臺對音樂營銷的影響力,導致很多音樂公司、音樂平臺以及相關從業者嚴重的趨利化理象,擠壓更有品質、更有創作性內涵音樂人的空間。

作爲獨立音樂人,徐懷超認爲音樂文化不應只看重播放量,還應有更多的社會價值。從長期音樂版權運營看,應給予有創作性的獨立藝人更高收入,平臺需要更精準的算法,音樂公司需要更多引領原創音樂人的勇氣,版權市場需要更加統一化透明化。

中國唱片集團總經理樊國賓認爲,“改革無止境”是唱片公司近年來遇到的新問題。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唱片公司是集生產、和分發銷售與一體的平臺。新世紀以後,隨着整個互聯網浪潮的襲來和數字化革命的巨大推動,唱片公司實際上由原來的一體平臺變爲單一上游內容生產者。現實中,以唱片公司爲代表的內容生產者無法在新的平臺上獲得較高商業價值或效益實現,進而無法反哺內容生產。

樊國賓指出,唱片公司未來的出路和前景,要基於整個產業環境的改變。首先要不斷加強數字音樂正版化,其次不能過分強調行業的產業屬性,還應重視音樂的藝術價值。

爲維護網絡音樂版權秩序,加強音樂各方版權合作,構建良好網絡音樂版權生態,促進音樂產業繁榮發展,與會者在會議最後同發起網絡音樂版權保護與發展倡議:

一、自覺遵守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抵制各類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行爲。

二、嚴格遵守“先授權、後使用”的基本原則,避免傳播未經權利人授權的網絡音樂作品。

三、大力促進網絡音樂的廣泛授權和傳播,消除影響網絡音樂廣泛授權和傳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礙。在保障網絡音樂廣泛傳播的基礎上,鼓勵平臺探索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多種授權模式。

四、加強版權保護和應用合作,妥善處理網絡音樂各方間的搬遷糾紛,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版權爭端,抵制網絡音樂領域投機性訴訟牟利行爲。

五、尊重音樂作品版權,增強用戶使用音樂作品付費意識,推動建立符合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的網絡音樂付費模式,提高網絡音樂付費率。

六、通過優質服務、公平競爭及差異化發展,建立科學完善、規範有序、持續發展的網絡音樂授權和運營模式,有效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網絡音樂產業繁榮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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