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香港終審法院一非常任法官辭職,香港特區政府:該法官未提及辭任原因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站9月19日發佈新聞公報,特區政府發言人19日回應媒體查詢時強調,維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獨立至爲重要。針對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依法撤銷一澳籍人士的終審法院法官委任,發言人重申施覺民法官辭任並沒有提及原因,發言人強調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包括終審法院。

發言人說:“《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第八條訂明普通法制度會予以保留。這是我們獨特的優勢和有利條件,國際商業機構亦認爲是它們繼續在港成功發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人都不應懷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承擔。”

發言人提到,自1997年起,一直有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著名法官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現時共有13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這些著名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也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另外,發言人還表示,就有關施覺民法官在9月2日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施覺民法官沒有提及辭任原因。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4(5)條,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可隨時以書面通知行政長官而辭職,並無諮詢或批准程序。按既定做法,行政長官作爲委任者行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2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有關委任及刊登憲報。

以下是新聞公報全文:

普通法和司法獨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

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九日)回應傳媒查詢時,強調維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獨立至爲重要。

發言人說:“《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第八條訂明普通法制度會予以保留。這是我們獨特的優勢和有利條件,國際商業機構亦認爲是它們繼續在港成功發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人都不應懷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承擔。”

“《基本法》爲香港特別行政區訂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同時,《基本法》亦確保香港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爲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自一九九七年起,一直有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著名法官擔任本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現時共有13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

發言人續說:“這些著名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行政長官在很多不同場合都感謝這些終審法院著名法官,對香港的法學研究和討論所作出的寶貴貢獻。香港委任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並將會繼續維持。”

就有關施覺民法官在九月二日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施覺民法官沒有提及辭任原因。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4(5)條,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可隨時以書面通知行政長官而辭職,並無諮詢或批准程序。按既定做法,行政長官作爲委任者行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2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有關委任及刊登憲報。

發言人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包括終審法院。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遵循法治原則。重要的法治原則充分體現在《香港國安法》內,包括:

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爲再被審判或懲罰。

保障公平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不具追溯力:《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爲。

“香港特別行政區承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責任編輯:範斯騰 SN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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