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進程:

2020年6月10日,最新公告顯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經累計收到1271起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爲由對億晶光電提起的訴訟事項的民事訴訟案件材料(不包含3起因原告未按規定繳納案件受理費,被法院按原告撤回起訴處理的案件),不考慮部分案件變更訴訟請求金額或撤訴的情況,訴訟金額累計130881424.51元。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間,公司新增收到108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訴請金額10053109.66元。

2020年1月9日數據顯示,公司與1004名投資者的代理律師或本人簽署《和解協議》,直至2020年6月9日,公司新增與11名投資者的代理律師簽署《調解協議》,根據相關協議,經各方確認:

1、就乙方起訴的民事賠償案件,雙方同意經調解或撤訴結案,並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2、訴訟費由雙方各擔50%。

3、甲方向乙方支付1,802,656.38元(含訴訟費);乙方自行領取或授權其代理律師代爲領取全部款項。

此外,截至2020年6月,億晶光電累計與1015名投資者的代理律師或本人簽署《和解協議》 或《調解協議》,其中1008起已由南京中院出具《調解書》;其餘256起案件中,97起已撤訴,11起法院已出具一審判決,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48起案件(訴訟金額16855988.32元,以原訴訟請求金額爲標準統計)尚未開庭審理。

證券維權、江蘇勝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宋聯民律師認爲:億晶光電的和解或調解態度對訴訟雙方都有利,調解就意味着雙方妥協,對上市公司來說,好處是減少硬性判決的案量和實際賠償額,對投資者來說,好處是儘快拿到賠償案款,縮短訴訟疲憊期和訴訟維權期限。目前的和解或調解只是其中的一批案件,其他投資者對億晶光電的索賠案接下來還將陸續立案和審理,還是處於審理狀態。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就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27日收到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報中計提相應預計負債,且金額已涵蓋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新增簽署《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11起案件。因此,本公告披露的11起新增和解案件對公司2020年度利潤無影響。剩餘案件仍處於審理狀態未產生生效法律文書,故目前對公司 2020 年度利潤影響金額暫無法預計。

對億晶光電(600537)索賠的原因

一、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仲裁事項: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億晶光電發生三起重大仲裁事項,累計金額超過億晶光電2015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項單筆金額超過億晶光電2015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0%,但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二、未按規定披露股權轉讓事項: 2016年12月,深圳市勤誠達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勤誠達集團)與荀建華簽署《深圳市勤誠達集團有限公司與荀建華合作框架協議》(簡稱《合作框架協議》),約定:勤誠達集團將受讓荀建華所持佔億晶光電總股本20%的股份,成爲億晶光電控股股東。還約定了其他涉及控制權轉移的重大事項安排。

2017年1月,深圳市勤誠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勤誠達投資)與荀建華簽署《深圳市勤誠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荀建華關於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將勤誠達集團在《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由勤誠達投資享有和承擔。

上述兩份協議簽訂後,億晶光電未及時披露。

以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2017年6月對億晶光電立案調查,2018年5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億晶光電信息披露違法。

投資者維權

宋聯民的證券團隊指出:在行政處罰下達後,投資者索賠就正式拉開帷幕。

不僅《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也規定,當出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這幾種違法行爲時,投資者就可以依法主張賠償。而且,在實踐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賠率最多的是虛假陳述索賠。

而且截至目前,億晶光電累計收到上千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爲由向公司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總金額超過1億元。億晶光電方面也積極賠付投資者,及時支付賠償款。其他還沒有提起索賠訴訟的股民來也不應錯失良機。

宋聯民的證券團隊提示:2020年初,南京中院的一紙判決,已經將億晶光電(600537)的索賠條件(買入時段)固定下來:法院認定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爲2017.02.03,2017.04.15爲揭露日;所以,從2017.2.3至2017.4.14間買入億晶光電,且在2017.4.15(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的虧損投資者,享有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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