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通證券及保薦人收警示函 中國天楹可轉債屢計算錯誤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1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韓麗、金天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海通證券及韓麗、金天在保薦中國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天楹,000035.SZ)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對中國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標的金額佔中國天楹淨資產的比例計算錯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郵件發送與光盤報送的反饋回覆關於該部分內容的表述前後不一致;二是對中國天楹淨資產收益率計算錯誤。 

證監會指出,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及韓麗、金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國天楹分別於2019年11月7日和2019年11月26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和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事項的議案;並於2019年12月16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調整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規模的相關議案,公司擬公開發行總額不超過人民幣6.00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保薦機構爲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爲韓麗、金天。 

中國天楹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擬分別用於揚州市江都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渭南市蒲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山東省平邑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2020年7月18日,中國天楹發佈終止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事項並撤回申請文件的公告。中國天楹稱終止原因爲,現公司綜合考慮目前資本市場整體環境、本次可轉債募投項目的項目融資已到位、項目建設如期實施等公司實際建設經營情況及公司發展規劃、資金安排等內外部因素,審慎研究,並與保薦機構溝通,決定終止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事項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撤回相關申請文件。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燬相關證據材料。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韓麗、金天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韓麗、金天: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中國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你們對申請人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標的金額佔申請人淨資產的比例計算錯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郵件發送與光盤報送的反饋回覆關於該部分內容的表述前後不一致;二是你們對申請人淨資產收益率計算錯誤。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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