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記者9月21日下午從辯護律師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揚州遭強拆房主開車撞拆遷人員致2死9傷案”二審宣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韋剛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韋剛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的判決結果。韋剛家屬和律師稱,他們對二審判決結果不能接受,將繼續申訴。

當時的拆遷現場

遭強拆,房主駕車衝撞拆遷人員致2死9傷

今年51歲的韋剛是江蘇省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杭集鎮人,退伍軍人,案發前在當地經營一個小加工廠。揚州中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8月,杭集鎮政府組織對該鎮小運河沿線東側城中村棚戶區進行改造拆遷,海天房屋徵收服務有限公司與韋剛及前妻王某洽談補償事宜,因補償標準問題洽談未果。

2018年10月12日,陶某以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義與杭集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簽訂《委託拆除協議》,負責拆除“王某(韋剛前妻)戶小運河東側的建、構築物”。2018年10月15日6時許,陶某僱用一批人員攜工具參與拆除作業,同時指使丁某方、張某勇等人召集錢某海等多人維持現場秩序。

拆遷現場,陶某指派人員將房屋外電源斷掉,搗毀門前攝像頭,又指使人員將玻璃門敲碎,搬出房內物品,並動用挖掘機對西側河邊的行洪障礙物進行清除。當天6時30分許,另居他處的王某獲悉情況後,駕車趕到現場阻止,欲進入房屋時遭到阻攔。不久,韋剛騎電動車趕到現場,持一截水管欲進入房屋阻止清除工作,被清除人員奪下水管後拖拽至路邊。後韋剛拿出手機拍攝現場情況,陶某指使錢某海等人進行阻攔,韋剛手機被搶下摔壞,雙方發生肢體糾纏,韋剛遭到拳打腳踢並被驅離至路邊。

2018年10月15日7時16分許,韋剛向王某要走轎車鑰匙,駕車由機動車道繞行至非機動車道,加速衝向非機動車道上的人羣(王某稱均是拆遷人員),導致多人倒地。隨即倒車數十米,再次駕車沿非機動車道加速向前衝撞……又導致多人倒地。轎車被卡在綠化帶上,韋剛下車後,遭到現場人員毆打,後被趕到現場的民警控制。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9人(最初通報爲8人受傷)輕傷。

當時的拆遷現場

江蘇高院:拆遷人員粗暴違法行爲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

2020年3月16日,揚州中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韋剛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韋剛和家人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29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陶某等7人在拆遷中尋釁滋事一案”,檢方指控該團隊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一審宣判後,韋剛上訴提出,他是爲了保護自己和制止對方拆房子纔開車衝撞穿黃馬甲的人,他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量刑過重。

二審期間,韋剛的辯護人提出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證人吳某某出庭作證的申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審閱案卷後認爲,一審判決認定韋剛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不開庭審理。江蘇省高院認爲,韋剛在一審期間認罪認罰,二審期間對一審判決認定其駕車致2死9傷的事實無異議,江蘇省高院經審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檢辯雙方的意見,決定二審不開庭審理。

江蘇省高院認爲,上訴人韋剛駕駛機動車先後兩次撞擊非機動車道和隔離綠化帶上的人羣,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造成二人死亡、九人受傷,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依法應從重處罰。韋剛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能夠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陶某等人的粗暴違法行爲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責任,可酌情對韋剛從輕處理。

江蘇省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韋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韋剛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2020年8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家屬申請法院調取強拆人員在案件中的非法獲利情況

9月21日下午,韋剛的二審辯護律師朱孝頂告訴華商報記者,當天上午,他收到了江蘇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朱孝頂說,由於案件受傷人數等發生變化,二審前,他和家屬提出開庭審理申請,但江蘇省高院最終未開庭審理,他們對此表示遺憾。對於二審結果,他亦表示遺憾。

辯護律師和韋剛家屬

朱孝頂介紹,陶某尋釁滋事一案目前還未宣判,韋剛家屬已經書面申請法院對韋剛家的經濟損失重新鑑定,申請法院調取陶某在案件中的非法獲利情況,涉案部門給陶某支付的費用情況。韋剛前妻王某已向政府申請公開上述政府信息。“陶某領取的部分費用是按照參與強拆的人頭數量來計算的,因此調取上述信息對於查明參與強拆的人員數量具有作用。”

9月21日下午,韋剛的母親及前妻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們對二審判決結果不能接受,和律師商議後,將提出申訴。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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