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牛某與劉某是生下樓鄰居。2016年7月11日早上,劉某剛開了門,劉某就被牛某堵在門口,牛某稱,兄弟遇到一點難事,想借你20萬元錢用一個月,利息哥哥給你高息2.5分給你,怎麼樣?是否能幫哥哥一個忙?劉某認定牛某是一家大老闆,不差這五萬元,可能只是牛某一時不便而已。於是就用網絡轉賬方式給牛某轉了20萬元。

一個月後,牛某沒有還劉某20萬元,還想再借。可是劉某已經拿不出來了。加之劉某妻子有病需要錢花,劉某要求牛某歸還以前借的20萬元。牛某沒有,就這樣拖下來了。到了2018年3月,劉某得知牛某的生意夥伴魯某人欠牛某27萬元錢,已經到期,但牛某就是不主張對方歸還。牛某的理由是,魯某是講信用的人,如果有錢就一定給支付的。

2018年9月,劉某得知魯某人新購橋車一輛,價值30多萬元,於是劉某就對牛某講了這件事。開始,牛某不信,直到2018年11月份的一天,牛某親眼看到才相信這是真的。於是想起訴魯某歸還欠款27萬元。但因魯某的妻子是牛某妻子的姑媽,牛某妻子不同意起訴,這件事就耽誤下來。劉某看到牛某是因爲妻子的關係纔不向法院主張債權了,就提議由他來起訴。牛某同意,於是,劉某就以魯某爲被告,牛某爲第三人起訴,請求被告魯某歸還第三人欠原告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那麼,劉某起訴魯某要求魯某歸還牛某欠款合法嗎?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評析

(一)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 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爲必須是債 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 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合同法解釋》第16條第一款則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可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爲訴訟上的第三人。

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了代位權行使後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就是說,只要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那麼次債務人就要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 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代位權訴訟起訴狀怎麼寫】

原告:(債權人身份信息) 地址:電話

被告:(次債務人身份信息) 地址:電話

第三人:(債務人身份信息) 地址:電話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代位權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x年x月x日......(寫明(1)原告合法債權的來歷,(2)第三人對被告享有到期債權,(3)第三人怠於行使債權的情況)

原告認爲,原告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有據,應受法律保護。由於第三人怠於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實現。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民法典》第535條之規定,特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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