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9月22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士玲等45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鄭州好聚點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特大網絡傳銷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張士玲等36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九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千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被告單位鄭州好聚點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均被判處罰金六十萬元,二被告單位相關責任人馮越攀等4名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顧亞平等5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三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赴被告人羈押場所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張士玲、廖錦輝、劉天丁商議合作組建一個網絡傳銷平臺,張士玲負責平臺的市場推廣,佔股78%,廖錦輝以技術入股,佔股15%,劉天丁負責平臺的財務、第三方支付業務對接和維護,佔股7%。被告人廖錦輝與張士玲商議,決定按美國QUANTLAB公司官網網站模式設計傳銷平臺,將該平臺取名叫QL 量化券商平臺(後改名爲QCMG、 YTB-X平臺,以下均簡稱“QL平臺”),製造與美國QUANTLAB對接的假象。由鄭州好聚點科技公司設計、開發QL平臺。爲逃避資金監控,掩飾QL平臺資金來源和去向,由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負責平臺的資金收入支出項目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對接。2017年2月23日,QL平臺正式上線運營。被告人張士玲等人以提供虛假的外匯交易服務爲名,要求參與人交納140至630元門檻費獲得購買外匯券和發展下線資格,以會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數量的多少作爲計算其直推獎、見點獎等計酬返利依據,引誘他人發展下線牟取利益。

爲擴大傳銷平臺的影響,被告人張士玲等人宣稱自己控股的東霖國際集團旗下有福鼎市四哥茶業有限公司、福建省港竹源茶產業有限公司等三十餘家實體企業;爲吸引更多傳銷人員加入,被告人張士玲等人還採取舉行大型招商會、發佈會,舉辦培訓班,集團領導人豪車遊,建立小型宣傳工作室等形式進行線下宣傳推廣;通過網頁、貼吧、微信羣等多種網絡途徑進行微營銷,開設在線課堂空中授課,建立大量微信羣併發送虛假的收益圖、進賬圖、銀行交易截圖等進行線上宣傳推廣。

2019年12月,經司法鑑定:從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1月3日,QL平臺共發展全國各地註冊賬號19萬餘個,其中有效賬號16萬餘個,按照推薦與被推薦的順序,以太陽射線模式形成以劉某棟(在逃)、黃某科(在逃)、陽彩芳、林壽梁等團隊領導人(俗稱“網頭”)的33層金字塔狀層級關係;平臺共計收入33億餘元,其中,收取會員線上充值款6億餘元,收取註冊金及線下購券款26億餘元;平臺向會員支付15億餘元,QL平臺與會員有關的收支差額爲17億餘元。該項收支差額即爲被告人張士玲、廖錦輝、劉天丁按所佔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非法獲利。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士玲等人的上述行爲,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士玲、廖錦輝、劉天丁起策劃、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單位鄭州好聚點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分別爲犯罪提供前後臺程序開發、系統維護、雲服務器租賃等技術幫助與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構成了單位犯罪,被告人馮越攀等4人作爲兩被告單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均已觸犯刑法,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被告人顧亞平等5人幫助被告人張士玲、張士兵、張寶玲轉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所獲資金,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爲:《涉案33億元、45名被告人、2個被告單位,這起特大網絡傳銷案今日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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