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媒体评庆城县八小时之外禁酒:“最严禁酒令”是否管太宽?)

公共权力的运用,一定要把持在法治的轨道内,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也要防止通过“自立规矩”的方式来扩张权力的触手,哪怕是对“自己人”也不行。

工作时间不饮酒,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不仅是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哪怕是在民企,这样的规矩也基本得到认可与执行。但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有必要禁酒吗?

近日,甘肃省庆城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

细看这份禁酒通知,大部分规定还是很有必要而又得体的。比如除了强调严格禁酒外,该通知还特意提及,外事接待活动、招商引资活动,以及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可以走报批报备程序。这就坚持了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体现的是规则的人性化和灵活度。

但是,对工作日八小时之外禁酒,缺乏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要求工作时间内禁止饮酒,是因为无论哪行哪业的工作,只要喝酒本身不是工作内容,都需要员工保持清醒,而酒精天然和这种清醒需求为敌,这是工作时间内禁酒的必要性。但八小时之外,这种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除非是违规强制员工在家也要加班。

从个人权利的角度讲,公职人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生活和交际圈子,也有自己的喜好和习惯,只要不影响工作,他们的正当需求都应得到尊重和满足。公共权力的运用,一定要把持在法治的轨道内,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也要防止通过“自立规矩”的方式来扩张权力的触手,哪怕是对“自己人”也不行。

而且,八小时之外禁酒也缺乏可操作性。八小时之外,公职人员回到家中,和家人小酌两杯,或者约几个朋友喝了点酒,这要如何监督?难道还要派人专门跟踪监督下班员工?或许唯一的“兑现”办法,只能是依赖其他人员的举报,或者执纪者恰好“撞见”,这又显然不公平、不正当、不科学。

或许这份通知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微腐败。但是对于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早在2014年,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就曾提出,出台详细而可操作的权力行使行为的规范,才是干部行为监管的根本出路,“如果这些行为监管好了,就没有必要把精力放到八小时之外的生活监督上去。”

也正如吕艳滨所讲,“现在有些人把公职人员至于一个道德高地,仿佛干部应该不食人间烟火,这样很不利于我们进行反腐败工作。”

在该管的事项上,在需要严格监督的特定时间内,一定要做好监督;但在不该管的业余事项和八小时之外,也一定要把守好边界,不逾矩、不加码,这同样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

总之,对公职人员在八小时之外禁酒,还是要三思而后行。如果拿不出正当理由和明确依据,反而可能诱发一些公职人员的抵触情绪,打击工作积极性,这并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甚至可能会走向初衷的反面。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与归

原标题:《八小时之外禁酒,“最严禁酒令”是否管太宽?》

林洁芬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林洁芬_NBJS1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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