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媒體評慶城縣八小時之外禁酒:“最嚴禁酒令”是否管太寬?)

公共權力的運用,一定要把持在法治的軌道內,既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爲,也要防止通過“自立規矩”的方式來擴張權力的觸手,哪怕是對“自己人”也不行。

工作時間不飲酒,已經成爲一種社會共識。不僅是在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哪怕是在民企,這樣的規矩也基本得到認可與執行。但是在工作時間之外,有必要禁酒嗎?

近日,甘肅省慶城縣印發了《關於禁止公職人員飲酒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不論是正常上班還是節假日值班、執勤或工作日八小時外一律禁止飲酒。

細看這份禁酒通知,大部分規定還是很有必要而又得體的。比如除了強調嚴格禁酒外,該通知還特意提及,外事接待活動、招商引資活動,以及確因個人婚喪喜慶等事宜需要飲酒的,可以走報批報備程序。這就堅持了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原則,體現的是規則的人性化和靈活度。

但是,對工作日八小時之外禁酒,缺乏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要求工作時間內禁止飲酒,是因爲無論哪行哪業的工作,只要喝酒本身不是工作內容,都需要員工保持清醒,而酒精天然和這種清醒需求爲敵,這是工作時間內禁酒的必要性。但八小時之外,這種必要性已經不復存在,除非是違規強制員工在家也要加班。

從個人權利的角度講,公職人員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生活和交際圈子,也有自己的喜好和習慣,只要不影響工作,他們的正當需求都應得到尊重和滿足。公共權力的運用,一定要把持在法治的軌道內,既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爲,也要防止通過“自立規矩”的方式來擴張權力的觸手,哪怕是對“自己人”也不行。

而且,八小時之外禁酒也缺乏可操作性。八小時之外,公職人員回到家中,和家人小酌兩杯,或者約幾個朋友喝了點酒,這要如何監督?難道還要派人專門跟蹤監督下班員工?或許唯一的“兌現”辦法,只能是依賴其他人員的舉報,或者執紀者恰好“撞見”,這又顯然不公平、不正當、不科學。

或許這份通知的初衷,是爲了預防微腐敗。但是對於八小時之外的監督,早在2014年,時任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室副主任呂豔濱就曾提出,出臺詳細而可操作的權力行使行爲的規範,纔是幹部行爲監管的根本出路,“如果這些行爲監管好了,就沒有必要把精力放到八小時之外的生活監督上去。”

也正如呂豔濱所講,“現在有些人把公職人員至於一個道德高地,彷彿幹部應該不食人間煙火,這樣很不利於我們進行反腐敗工作。”

在該管的事項上,在需要嚴格監督的特定時間內,一定要做好監督;但在不該管的業餘事項和八小時之外,也一定要把守好邊界,不逾矩、不加碼,這同樣是依法治國的一部分。

總之,對公職人員在八小時之外禁酒,還是要三思而後行。如果拿不出正當理由和明確依據,反而可能誘發一些公職人員的牴觸情緒,打擊工作積極性,這並不利於工作的開展,甚至可能會走向初衷的反面。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與歸

原標題:《八小時之外禁酒,“最嚴禁酒令”是否管太寬?》

林潔芬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林潔芬_NBJS1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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