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山東高法】;

開學季

案情回顧

黃某、王某、李某爲青島某網貸公司的員工,負責信貸業務。2018年11月,經黃某勸說,徐某將3.8萬元存入該公司,並簽訂了出借合同,約定一年後公司一次性償還本金和收益共計4.218萬元。同日,黃某、王某、李某爲徐某出具書面擔保協議,若該公司不能按期還款,則由三人承擔保證責任。

到期後網貸公司未能還本付息,徐某遂將三人訴至法院。

裁判要點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爲,網貸公司與徐某簽訂的出借合同是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被告李某、王某、黃某作爲該公司員工,明知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仍爲其提供擔保,應爲其過錯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綜合本案案情,三被告應承擔網貸公司不能清償本息部分的三分之一。三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該網貸公司追償。

法官說法

1、雙方的借款合同爲何無效?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爲日常業務活動。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本案中,網貸公司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不包括理財、集資、融資等相關業務,其與徐某簽訂的出借合同是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應屬於無效合同。

2、主合同無效,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嗎?

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擔保合同不必然無效。但本案中擔保合同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無效。

3、擔保合同無效後,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主要看擔保人是否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被告黃某、王某、李某作爲網貸公司員工明知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仍爲其提供擔保,故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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