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午後,捨得酒業公告稱,公司股票將於2020年9月21日停牌1天,9月22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後公司A股股票簡稱由“捨得酒業”變更爲“ST捨得”,股票的日漲跌幅限制爲5%。

關於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適用情形,捨得酒業在公告中做出披露。經自查,並經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確認,截止2020年8月19日,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天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本金44,000.00萬元,資金佔用利息3,486.00萬元,合計47,486.00萬元。

截至上述公告日,天洋控股及其關聯方未在承諾期限即2020年9月19日前歸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本金44,000.00萬元,資金佔用利息3,486.00萬元,合計47,486.00萬元。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3.4.1(五)條“公司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形嚴重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規定,捨得酒業觸發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相應情形。

歷史信息顯示,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問題,捨得酒業在近期公告中曾有過相關提示。8月20日,就在自爆的《關於公司自查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的提示性公告》中,捨得酒業稱天洋控股集團承諾於2020年9月19日前歸還非經營性佔用的資金及利息。若天洋控股集團及其關聯方不能按時歸還非經營性佔用的資金及利息,捨得酒業可能存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風險。

9月1日晚間,捨得酒業再發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控股股東四川沱牌捨得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政先生立案調查。宋聯民律師指出,一旦認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0年8月19日收盤時持有捨得酒業,並在2020年8月20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參與由宋聯民律師組織的索賠預徵集活動,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終獲賠情況需以證監會對捨得酒業違規行爲的最終認定,以及法院判決爲準,廣大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索賠依據:

根據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是投資者索賠的主要法律依據,而《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股票索賠做了更爲詳細的操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權益受損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佣金及利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宋律師提示:最高法《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關於損失認定的規定對於一般股民來說略複雜,分爲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活期利息,其中佣金印花稅和利息金額都非常小,忽略不計,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規定爲:

《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