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商洛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本案由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12年6月至2015年9月担任镇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9月至案发前(2017年5月起担任镇安县县委**、**)担任镇安县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贾某某等19人共计270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贾某某在承揽陕西镇安某某电站对外交通工程中提供帮助。2016年7月,在李某某的安排授意下,贾某某顺利承揽了该项目第六标段工程。为表示感谢,2017年1月、2018年2月,贾某某在李某某家中两次分别送给李某某各50万元人民币,共计1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请托,为其在工程承揽、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后在李某某过问、关照下,黄某某顺利承揽了镇安县**公路改建工程和镇安县**林场至**公路建设工程部分标段,并顺利收到镇安县交通局拨付的相关工程款。2015年端午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住宅小区门口、办公室等场所分别收受黄某某为拉近关系、得到关照、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4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上5次共计收受黄某某39万元。2019年5月,为掩饰犯罪,李某某退还黄某某人民币20万元。

3、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请托,为该刘承揽镇安县**绿化景观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1月在家中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后在李某某的关照下,刘某甲顺利承揽该工程。2018年2月,李某某在其家中再次收受刘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两次共计收受刘某甲人民币31万元。2019年5月,因获悉刘某甲被组织调查,为掩饰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给刘某甲妻子蔡某某退还人民币30万元。

4、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请托,在该孟承揽陕西镇安某某电站对外交通工程中提供帮助。同年7月,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孟某某顺利承揽该工程第五标段。2016年国庆节前后,李某某在孟某某办公室收受该孟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应孟某某请托为其承揽镇安县**林场至**公路建设工程提供帮助。后在李某某的关照下,孟某某顺利承揽该工程第四标段。2018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孟某某公司楼下停车场再次收受孟某某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次共计收受孟某某20万元。2019年4月,因担心罪行败露,李某某向孟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10万元的虚假借条,并将落款时间提前至2018年2月。

5、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某某建材公司**、镇安县某某酒店**关某某为拉近关系并希望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关照,指使某某酒店**班某在李某某办公室所送现金10万元。2017年春节前,李某某再次收受关某某2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收受关某某12万元。

6、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镇安县某某加油站旁收受工程承包商靳某某为得到李某某关照所送人民币10万元。

7、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工程承包商胡某某小区门口收受该胡为拉近关系,并在其承揽工程时得到帮助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0月底,在李某某的指示下,镇安县交通局将**道路改造工程交由胡某某实施。

8、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请托,为其承揽陕西镇安某某电站对外交通工程提供帮助。同年7月,在李某某授意下,张某甲顺利承揽该工程第三标段。2016年8月,李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4万元。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应张某甲托决解请镇安县**棚户区改造二期道路建设工程款拨付问题,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4万元人民币。后在李某某的过问下,有关单位陆续向张某甲公司拨付工程款。2019年5月22日,因担心罪行败露,李某某委托其秘书程某某将以上8万元赃款退还张某甲。

9、2016年5月,李某某分别应工程承包商吴某某(又名刘某乙)、陈某某请托,为二人在承揽陕西镇安某某电站对外交通工程中提供帮助。同年7月,在李某某的授意下,二人顺利承揽到工程第二标段和第七标段。2016年中秋节前、2018年8月,李某某分别在镇安县**路桥上和其居住小区附近停车场收受陈延平(受吴某某委托)4万元和吴某某3万元人民币。以上两次共计收受吴某某7万元人民币。

10、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镇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请托,为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该柳所送人民币6万元。同年年底,在李某某的关照下,柳某某顺利承揽镇安县**公路“油返砂”第**标段工程。

1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应镇安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请托为其承揽镇安县**路滑坡(IV)二期卸载工程提供帮助。后在李某某的关照下,杨某甲顺利中标该工程。同年10月,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5万元。

12、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托该,为请杨在镇安县**街开发房地产承诺提供帮助,并在办公室收受该杨所送人民币5万元。后杨某乙的房地产开发计划未实施。

13、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分别收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为拉近关系及希望以后能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关照所送人民币各1万元,以上共计收受王波人民币3万元。

14、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徐某某请托,为该徐在承揽工程项目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2015年6月,在李某某的关照下,徐某某顺利承揽镇安县2014年度**项目第四标段工程。

15、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海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请托,帮助该余协调相关部门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在办公室收受余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因余某某所托事项不符合政策未继续推进。

16、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请托,帮助该肖解决工程款拨付问题,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后在李某某的过问下,肖某某的公司顺利收到镇安县交通局拨付的部分工程款。

17、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应镇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料厂**白某某请托,帮助白某某办理采砂许可证,在其办公室收受该白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办公室收受白某某为拉近关系所送人民币1万元。以上两次收受白某某共计2万元。

18、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应陕西某某实业集团巨宸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在争取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7月,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天坤公司申请的配套资金获省财政厅批准。2018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接受翁某某感谢并收受人民币2万元。

19、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镇安县某某加油站路边收受工程承包商段某甲人民币2万元。后在李某某的关照下,段某甲顺利承揽镇安县2016-2017联网工程第五标段。

以上受贿所得,李某某购买两套商品房花费177.3万元,出借他人30万元,向行贿人或其家属退还58万元,剩余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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