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杭州日報

6月的一天清晨,家住蕭山某小區的陳某跑到地下停車場,去看昨晚在其車內過夜的朋友小蔡。不料,卻發現小蔡在車內不省人事。陳某撥打120,將小蔡送往醫院搶救,但還是不幸身亡。

經醫院診斷,小蔡死亡原因爲猝死。小蔡家屬無法接受這一現實,從外地趕到蕭山,與陳某等人發生激烈衝突,當地派出所多次介入協調,後通過“警調銜接”機制,將該糾紛流轉至某街道調委會。

跑友聚餐,25歲小夥不幸猝死

釀下賠償糾紛

小蔡,今年25歲,是名跑步愛好者,經常參加各類跑步活動並結識了一羣跑友。出事的前一天晚上,小蔡與另外6名跑友在蕭山聚餐,席間除了陳某和高某,其餘5人都喝了酒。

據同桌聚餐的6名跑友描述,小蔡喝醉了。陳某與2名跑友將其送到賓館就住,但因小蔡未攜帶身份證,沒有住進賓館,陳某決定將其帶回家。陳某用車將小蔡帶到小區地下停車場後,因小蔡體重較重,又在醉酒狀態下,無法將其帶上樓。

思前想後,陳某將其留在車裏過夜,並把車窗打開,但未料,悲劇發生了。

調解介入

析法說情釐清責任

小蔡家屬情緒較爲激動,涉及當事人員較多,爲防止調解過程中出現衝突意外的情況,參與調解的老孃舅王建龍和轄區派出所,共同組織開展本次調解工作。

各方當事人剛入座,小蔡家屬情緒激動,要求陳某等幾名跑友給一個說法,而陳某等人則表示,當天是小蔡主動要求喝白酒,席間不存在勸酒行爲,他們幾人沒有責任。各方各執一詞,再加上親屬幫腔,調解現場場面一度失控,王建龍馬上請輔警控制住現場,並將小蔡家屬請到一旁,做好情緒安撫工作。

安撫好小蔡家屬情緒後,王建龍轉而向6名跑友表明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建龍表示,你們與小蔡聚餐,對其負有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扶、照顧、護送的義務,此護送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安全不構成威脅的環境之下。本糾紛中,陳某將小蔡安置在車裏,並開了車窗,但對已經喪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醉酒者小蔡而言,卻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你們6人應對小蔡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王建龍的分析,6名跑友存在異議。於是,他列出一些飲酒出事的判決案例,6名跑友看了判決案例後,態度鬆動,表示願意在合理範圍內對小蔡家屬進行一定的補償。

一波三折,6跑友內部意見不合

矛盾再起

各方都有了協商意願,第二輪調解圍繞賠償金額展開。小蔡家屬表示,小蔡是家中獨子,尚未成家,由於父母年紀漸大,小蔡是家中的重要勞動力,現在不幸去世,父母不僅受到沉重的精神打擊,今後的生活也存在困難。家屬們商議後,提出了200萬的賠償訴求。

陳某等幾名跑友則提出,他們7人作爲跑友,已相處四年,類似的聚會也組織多次,小蔡一直稱自己酒量好,且當晚所喝白酒,也是小蔡提出的,大家對小蔡的去世也十分悲痛,該承擔的責任一定會承擔,但是200萬元的賠償訴求實在太高了,他們覺得不合理。

爲避免各方再起衝突,王建龍就本次意外中幾名跑友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分析:

根據之前派出所的調查及幾名跑友的描述,當晚聚會過程中,未存在刻意勸酒等行爲,小蔡作爲成年人,應當明白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傷害,結合法院的判例,小蔡本人應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責。並勸導小蔡家屬提出理性的訴求。在反覆的協調下,小蔡家屬與6名跑友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

但未料,6名跑友之間起了衝突。

高某提出,自己當晚並未飲酒,也沒勸酒,小蔡由陳某護送,自己對小蔡在車裏過夜一事不知情,不能與他們均等劃分責任。其他跑友也都表示,均等劃分責任不合理。陳某委屈地表示,因爲自己沒喝酒,大家商議讓自己送小蔡,結果出了事情。

小蔡家屬看着幾名跑友起了衝突,情緒變得激動起來。眼看場面陷入失控,王建龍馬上把跑友請到另一間調解室,釐清他們內部責任。

老孃舅依法析理

終於妥善化解糾紛

王建龍對幾名跑友耐心勸解——

首先,陳某護送小蔡是共同商議的結果,但陳某將醉酒狀態的小蔡獨留在車裏過夜,屬於沒有盡到完全照顧的義務,在幾名跑友中過錯程度相對較大。

其次,高某在本次聚會中,未參與飲酒,參考法院的判例,過錯程度相對較輕。

最後,其他4名跑友均參與飲酒,均等劃分責任。聽了王建龍的解釋,陳某雖然不太能接受,但願意按照法律進行賠償。責任釐清後,各方就此達成協議,糾紛妥善解決。

老孃舅說法

關於酒後出事,同桌飲酒者是否應擔責的話題屢見不鮮,對這個話題的結論,是肯定的。

本案相較於以往糾紛的不同在於,同桌飲酒者的責任分攤不一,陳某承擔了較多責任,而高某責任則相對較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結合本糾紛,小蔡飲酒行爲是導致小蔡猝死的誘因,同桌飲酒的幾名跑友已構成了共同過失;而陳某將小蔡帶走,卻未盡到完全照顧的義務,是導致小蔡死亡的間接原因,因此陳某承擔較大比重的責任,以此爲基礎進行相對公平的裁量,最後達成了協議。

來源: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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