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发疯撕咬女童#今日看到二哈又登上了头条热榜,湖南某小区,有位小女孩正在小区内跟小伙伴玩耍,突然一只“二哈”冲上前咬住了小女孩后背,这是又一例因为狗主人没有牵绳而引发的悲剧,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的内心是悲痛的。

好在一旁围观的群众及时用棍棒击打,“二哈”总算是松口了。如今被解救下来的小女孩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这只不听话的哈奇士也为自己带来了杀身之祸。目前很多饲养狗狗的宠主,自以为我花了钱买了狗,喂了它吃的就可以了。养狗背后的法律意识却很淡泊。很多时候不牵绳的主人,都会有给一个说法,叫做“我的狗不会咬人”。

从这件事情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凡是宠物狗都可怕,所以错误的不是养狗的人群,而是这样不负责任的人。那么狗咬人,宠主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危险责任的一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确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赔偿义务人;

第二,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动物的管束与控制义务;

第三,在免责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必须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加害人免除责任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宠物狗咬伤他人,狗主人不赔偿的,被侵权人可以与狗主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目前来看,对于有主人饲养的动物咬人就由饲养人来承担责任,如果是无主人的动物,那么小区内业主或者其他人受到伤害,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从这件事情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凡是宠物狗都可怕,所以错误的不是养狗的人群,而是这样不负责任的人,你觉得呢?

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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