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诉讼就是证据。有时一些直接证据很难获得(如书面签署的借据等),那么电话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不知道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方不会警惕或提防,因此取证相对容易。在证据不足或无证据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这种方法。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记录取得的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复函》自然失效。

那么如何使电话录音有效呢?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债务人)的言论才能对他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有些人不承认被录者是自己。此时,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但应提前交纳鉴定费(鉴定费很贵,一般按分钟收取),最后由法院判决承担鉴定费的问题(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最好拨打的号码是被记录人在电信或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二、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例如,如果是债务,记录应允许债务人充分说明债务的具体数额和背景。最好是具体到某个地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三、电话录音应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不得切割、编辑、伪造,前后联系紧密,内容不得篡改,应当客观、真实、连贯。有时录音员会故意引导对方做出一些回答,然后制作一个技术剪辑,获取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真的,也是无效的。

四、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

也就是说,不得强迫或胁迫被记录人。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因此,录音时要注意言行。说话时,态度和语气一定要和蔼可亲。

五、取得电话录音的方式应当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婚姻同意书的记录不能用来要求法院裁决婚姻(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在他人房屋内秘密安装窃听设备的录音,因被视为侵犯公民住房权利,一般无效。

六、原始载体应留作电话录音。用记录笔或手机记录后,记录笔或手机中的记录材料复制到计算机后不得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有异议的,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将要求你出示录音材料原件,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据力将受到质疑。此外,录音完毕后,应当编成书面材料制作成光盘(法院要求)。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人面前打个电话记录下来。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证的证据具有比一般证据更高的证据力。经公证的笔录,法院可以认定没有剪接,公证费也不高。

简而言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拷贝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前不要大惊小怪。同时,一定要整理资料,选择要录制的关键内容,不要错过关键细节。这样想吧:对手不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准备录音设备。不要长时间录音,但要失败。谈话时,我们必须态度和蔼,语气和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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