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患者張先生因常年患有精神分裂症至甲醫院就診,門診以“精神障礙”收入該院精神科封閉式治療,入院斷爲:精神分裂症、咽喉炎、齲牙、陳舊性下肢骨折。長期醫囑單記載患者一級護理、普食,護理記錄記載入院後即按醫囑處理,約束雙下肢於治療牀觀察予精神科常規護理、一級護理、普食。入院第二天下午發現患者神志不清、呼之不應、口脣發紺、肢端冰冷,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甲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中,記載在對患者搶救過程中發現其氣管內卡有一枚直徑約5CM肉丸,死亡原因爲異物吸入性窒息。醫院監控視頻顯示中午患者在病牀喫飯,喫飯期間患者開始用手摳喉,雙腳踢牀,然後雙手抱頭,用手拍牀;4分鐘後患者胸口上下浮動,手腳時有動靜,後慢慢完全靜止。一個半小時後有護士進房對着患者病牀喊,看其無動靜,便拍拍其手,走出喊其他醫生護士對其進行搶救。患者家屬認爲甲醫院對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患者沒有盡到監管注意義務,起訴要求醫院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84萬餘元。

法院審理

甲醫院辯稱其患者死亡是意外,根據入院醫囑“普食”,即醫院無需對患者備特殊飲食,異物吸入性窒息發生突然,沒有辦法預防和防範,醫院已全力搶救,也不排除精神科藥物本身的藥物副作用的影響。患者親屬入院時簽署了《委託治療同意書》《醫患溝通記錄》《委託書》《自殺風險評估表》等文書,並約定如因精神科藥物本身的藥物副作用導致進食嗆咳甚至呼吸窒息死亡等原因而發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爲:患者入住甲醫院處爲封閉治療(即由甲醫院方全權看護,家屬無需看護)和一級護理,並將其安排在有24小時監控的重症病房內,目的是對其進行嚴密觀察,以更好地治療,但根據護理記錄和監控視頻,在患者喫飯過程中突然發生“用手摳喉、雙腳踢牀、用手拍牀”等的異常現象,甲醫院卻全然無發現。事實表明,甲醫院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和護理義務,導致患者因異物吸入性窒息而死亡的後果,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酌定由甲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賠償63萬餘元。

法律 簡析

患者辦理了住院手續後即與醫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患雙方均應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醫療機構除了對患者進行診療外,還負有相應的管理義務。實踐中,患者入院時醫務人員一般會安排患者簽署書面的入院須知等材料,精神類專業醫院往往還會簽署《委託治療同意書》《醫患溝通記錄》《委託書》《自殺風險評估表》等文書,告知患者住院期間應當遵守醫院的相關規定,住院期間應當配合醫院的管理等事項。並約定患者住院期間發生類似本案“如因精神科藥物本身的藥物副作用導致進食嗆咳甚至呼吸窒息死亡等原因而發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的條款旨在規避患者住院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從法律角度講,即使有類似相關的免責條款,醫院也往往難以脫責。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即將於明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亦做了相同的規定。據此,上述免責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不能作爲醫院免除責任的擋箭牌。
本案中甲醫院作爲精神類專業醫療機構,必須要對精神病患者盡到合理的護理、治療以及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之規定。患者張先生系非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甲醫院因未盡到護理、監管的義務造成其異物吸入性窒息死亡,法院據此判決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此外,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就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在患者因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過錯而產生損害時,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現象,《合同法》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權,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侵權責任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爲人有違約行爲,並且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將違約行爲表述爲: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該條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客觀上的違約行爲,而不考慮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規定,醫患雙方依據這種關係分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應當是嚴格責任原則,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造成對方損害的,都將構成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則應推定另一方具有過錯和違約並應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另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其違反合同具有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從而可以證明其沒有過錯並應當被免除違約責任。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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