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網絡上出現一篇題爲《樂清“失聯男孩”事件最新進展:家屬公開致歉 救援隊已棄訴》的消息。說的是,“12月15日,男孩的大伯等一行五人來到樂清市虹橋鎮政府,向三角洲救援服務中心贈送錦旗並正式致歉。參與救援的三角洲救援服務中心負責人賴忠鎏告訴記者,三角洲將考慮放棄起訴男孩的母親陳某。賴忠鎏說,既然孩子已經找到,並且家屬道歉並致謝,而造成此次事件的陳某也已被批捕,所以將撤銷對陳某的上訴。”

這次新聞標題裏的“棄訴”兩字,勾起了王律師那顆好奇的心。

王律師思來想去,從小學課本到大學課件,腦海中就是回憶不起“棄訴”這個詞的意思。“棄訴”一詞好像和起訴、上訴、撤訴、反訴、公訴、自訴有點像,但是都搭不上邊。翻了課本、查了法條,就是找不到“棄訴”這個詞!後來還在該條新聞中找到了答案。原來“棄訴”是“放棄起訴”的簡稱。

一般情況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纔算正式起訴(至於法律規定的口頭起訴,聽起來確實非常美好,你懂的)。如果還沒有提交《民事起訴狀》,就不算已經起訴,也就不存在“放棄起訴”的說法。如果已經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在人民法院還沒有正式立案之前,原告一般是可以無條件拿回《民事起訴狀》的;而如果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起訴狀》後已經正式立案的,原告就無法拿回《民事起訴狀》了,因爲人民法院需要給你留下“案底”。不過此時原告確實是有權在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之前申請撤訴,也有權在徵得其他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在二審階段申請撤回一審的起訴。

另外,該新聞末尾又提到“將撤銷對陳某的上訴”一說,更是貽笑大方!首先,案件一審還沒有裁決,又何來“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者一審裁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以啓動二審程序。其次,當事人無論是提出“起訴”,還是提起“上訴”,都要擺出“申請”的姿勢聽後發落,而無法享受那種居高臨下的“撤銷”快感!

如今就這篇報道,王律師建議記者朋友多學點法律知識,律師朋友多學點傳播理論,於己於人都是件好事!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溫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王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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