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施工行業,有個不成文的規則,那就是很多包工頭爲了得到施工合同,往往借用符合資質的建築公司去投標,建築公司也樂意,可以按工程總額按百分比收取掛靠管理費,不用擔心收不到錢,因爲工程款必須走公司的賬,另外就是這些施工項目的業績可以算建築公司的。雖然看上去這一個對雙方有利的事情,但實際上現在這樣做是不符合規定的,建築公司還容易惹上麻煩。

安徽某建築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就因爲擅自出藉資質,讓包工頭掛靠,沒想到卻惹來上千萬債務,法定代表人差點被判刑,公司也一度頻臨倒閉,付出了慘痛的教訓。

2012年4月,包工頭時某因爲要投標一項工程,便找到甲公司,簽下了內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時某用甲公司中標工程後,甲公司將項目發包給時某,同時約定了管理費收取等事項。

甲公司果然中標,隨後時某按約定組建了項目部進行工程施工。按時某進行施工需要借款進行前期墊支,便向金某借款1135萬元,並約定按月支付本息。

由於施工款結算等問題,時某借款後只按時支付了兩個月的本息,之後便停止了支付,也未歸還本金。

2016年,金某一紙訴狀將甲公司和時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息,不久之後,當地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對借款關係及1135元借款本金予以確定,甲公司和時某共同返還金某借款本息。

甲公司當然不願意承擔這筆債務,於是提出了上訴。

2017年,二審審理認爲,甲公司應該對工程項目部的行爲承擔責任,駁回了甲公司的上訴,爲此原判。

二審後,金某申請了強制執行,查封了甲公司的賬號,劃扣了甲公司工程賬戶上的1000多萬元。其後甲公司申請再審遭到拒接,而甲公司董事長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到刑事拘留,公司無奈之下只得更換了法定代表人,導致公司的經營管理受到了巨大的影響,差點倒閉。

後來甲公司向檢方申請監督,檢方慎重地召開了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再經過聯席會議充分討論,最終認爲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之後提出抗訴。

2019年7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被取保候審,今年3月,安徽高院作出判決,採納檢方的抗訴意見,糾正了原審錯誤判決。2020年6月5日,一審檢方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構成犯罪爲由,作出不起訴決定,一審法庭裁定金某返還甲公司1075萬餘元及孳息,同時裁定由時某個人承擔對金某的還款責任。

包工頭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實際上不可避免地會對外借款、賒購建築材料、租賃設備等,一旦實際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時,第三方往往就想方設法讓出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責任。而在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判決建築施工企業承擔責任,一些建築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因要承擔鉅額債務而陷入困境,甚至面臨着倒閉。

出借資質本身就是違法的,會受到行政處罰,而出借資質的單位還會因爲包工頭的債務問題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而且現在稅務上面的處理也是一個極其棘手的問題,弄不好也會違法,因此,建築公司別輕易出借資質接受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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