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盧河燕)9月25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了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界限、監管機制、招聘要求等,爲警務輔助人員更好地參與平安江蘇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 會議現場 曹偉 攝

明確警務輔助人員身份,警務輔助人員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

警務輔助人員主要分佈在派出所、交警、巡特警等基層部門,長期以來爲維護全省社會治安大局穩定、保障服務“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支隊伍面臨着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管理不規範等問題。

《條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爲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爲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警務輔助人員。並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行爲的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在日常警務工作中,哪些事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條例》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界限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等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承擔。對較爲複雜、風險等級較高的盤查、執行交通管制等警務活動,規定必須在公安民警的帶領下進行。對於巡邏、值守、糾紛調解、信息採集等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涉及強制措施使用的事務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公安民警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

比如,警務輔助人員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嚴把“進口關”,分類分崗分級管理

在人員數量上,要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人員規模,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警務輔助人員總需求量進行科學研究測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優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條例》要求,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教育,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安全防護等培訓,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爲依法履職提供素質基礎。

強調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爲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應當解除勞動關係的堅決予以清除。

進行崗前培訓和入職宣誓

警務輔助工作風險高、強度大、負荷重。《條例》從管理體制、履職保護、責任歸屬、經費待遇等各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問題作出系統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保障措施。

條例中要求,警務輔助人員統一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實行分類分崗分級管理,對新錄用人員開展履職基礎能力崗前培訓,在崗的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安全防護、心理素質等內容培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據瞭解,目前全省警務輔助人員主要從事執勤巡邏、走訪調查、化解矛盾,以及協助民警執法辦案,協助疏導交通、查糾違章,參與治安管理和安保執勤等工作。

江蘇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實施後,警務輔助人員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確、職責權限更加清晰、監督管理更加嚴格,參與公安工作特別是公安執法執勤工作的合法性、正當性得以確立,這必將促使其更加規範高效地開展相關工作,協助公安民警將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治安管理、提供執法服務等工作做得更精更細更實,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和執法公信力,提升平安建設的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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