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託名宋代、實則明代的《金瓶梅》裏,被賣到達官貴人府上的潘金蓮,居然安全地度過了自己的少女時代。她九歲就被賣到王招宣府上學彈唱,十五歲之後又轉賣到張大戶家繼續學琵琶。雖然“自幼生得有些姿色”,但王招宣和張大戶居然都忍住了,沒有朝未成年的潘金蓮下黑手。直到潘金蓮“長成一十八歲”,出落得“臉襯桃花、眉彎新月”,年過六旬的張大戶才按捺不住脫了褲子——似乎多少還有點人味。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少女的保護,遲至宋朝纔有了眉目。此前幾千年的歷史上,不知有多少未成年少女被踐踏蹂躪,無數苦楚慟哭卻一聲也不見聞。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諸色犯奸”條下規定,“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強姦幼女罪”,其法意跟現代法理並無多少差異:強暴十歲以下幼女,即使對方同意也按強姦論處,發配三千里外的惡劣環境;強姦未遂也要刺配五百里;如果造成幼女更嚴重傷害,就絞死。

取代宋人的蒙古人雖然更野蠻,但卻繼承了宋人的法律條文精神。《元典章·刑部·諸奸》列出的情形中,依據罪犯的身份和受害女童的地位差別、年齡大小給予相應懲處。輕者杖責,重者處死。

但可能因爲古人早婚的關係,元人仍然將“幼女”的年齡標準上限定在十歲,“有強姦幼女者,謂十歲以下,雖和同強,擬合依例處死。”而受害者一旦超過十歲,罪犯的刑罰就輕許多。1273年,一名十一歲的女童賽賽遭性侵,罪犯被判“杖一百七下”。1297年,七十五歲的李百一用右手食指性侵九歲女童茂娘。判例認爲,“雖是用手損壞潘茂娘九歲女身,難同強姦科罪”,最後仍然也只是“杖一百七下”了事。

而朱元璋頒佈的《大明律》中規定,“強姦者,絞”,跟殺人犯的差別就是能留個全屍。更加進步之處在於把幼女年齡提高了兩歲,“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也就是說即便強姦犯聲稱是幼女同意甚至主動的,也免不了一死。

清代保護幼女的法律,比明代更詳細更嚴厲,進一步對年齡進行了細分。《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條例”之一規定,“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姦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從歷代的法律條文看出,至少從七百多年前的元代開始,強姦幼女就要掉腦袋。

但即便以死刑相待,總還是有不怕死的人要以身試法。1811年,安徽歙縣就出了一件驚天大案。

據趙翼的《檐曝雜記》記載,歙縣顏子街有個叫張良璧的老監生,年已七十有餘鬚髮皆白,但顏貌只有三四十歲上下。據說忽然一日有女童從他門縫裏發現他在幹壞事,回家告訴父母,事情才敗露被告至官府。

據控方稱,張良璧專愛誘拐四五歲女童,用藥吹入其鼻孔即昏迷,然後“用銀管探其陰,恣吸精髓”。受害女童醒來之後回家安然無恙,但幾天或十幾天後就死掉,而查不出死因——現在才知道是張良璧在使壞。

縣尉把張的小妾先拘來招了供,但什麼物證也沒有。張良璧之後到案,“挺身長跪,抗論不撓,謂從古無此事,何得以莫須有之事誣陷人?”幸好破案還有刑訊逼供這一招。經過三天嚴刑拷打,又叫小妾出來對質,張良璧招認二十年來一共拐害幼女十七人,除四人無恙外其餘全都死了。層層上報到嘉慶帝那裏,最後把斬首換成了最殘忍的凌遲處死。

只是此案疑點頗多,既無物證又加拷打,說是一件與張有矛盾的地方勢力誣告、串通其小妾作僞證、最後屈打成招的冤案也有可能。張良璧比常人年輕的容顏,可能就是一張到老不變的娃娃臉而已。

案子或真或假,但對未成年少女採陰補陽這種事,卻是千真萬確的——有皇帝可以爲證。據《明實錄》,嘉靖二十六年(1547)二月,從畿內挑選十一至十四歲少女三百人入宮;三十一年(1552)十二月,又選三百人;三十四年(1555)九月,選民間女子十歲以下一百六十人……前後共計一千零八十名未成年少女。

這些幼女入宮,只因爲夢想長生不老的嘉靖帝要用她們的初經作藥引。至於採陰補陽具體怎麼用,只有嘉靖自己清楚。據傳爲《金瓶梅》作者的王世貞,有一首《西城宮詞》記述此事:

兩角鴉青兩箸紅,靈犀一點未曾通。自緣身作延年藥,憔悴春風雨露中。

普通百姓的愛女被普通人性侵,還有官府的《大明律》主持公道;而要是堂而皇之地被選入宮中,即便有性侵也不再是性侵、而是君王的雨露恩典了——整個大明都是他朱家的,要幾個容貌姣好的小女孩算什麼?看得上你家的幼女,那是你的福氣。

其實只要對幼女有初心,那麼即便不當皇帝、即便不以身犯險,也還有一條光明大道隨時敞開,那便是雛妓。只要有錢,幼女不在話下。

《大明律》只記強姦幼女論死,卻沒有限制雛妓的條文,比如明代小說《警世通言》中的京城名妓杜十娘,“自十三歲破瓜,今一十九歲,七年之內,不知歷過了多少公子王孫。”而《金瓶梅》中劣跡斑斑的西門慶,在麗春院中“梳籠”(妓女首次接客)自己二房李嬌兒的侄女李桂姐時,李桂姐差不多也就是杜十孃的年紀。

明代妓女十二三歲接客基本是慣例,但此風卻在六百多年前的唐朝即風行一時。對雛妓的迷戀並不止不學無術的西門慶,唐朝那些才華橫溢的天才詩人們,於此道樂此不疲的大有人在。比如花叢常客杜牧,他的《張好好詩》寫雛妓張好好“君爲豫章姝,十三才有餘”,《贈別》寫“娉娉嫋嫋十三餘,豆蔻梢頭二月初”。可見杜牧對十三這個年齡段少女的偏愛。

李白除了寫《將進酒》之外,也寫《對酒》這樣的風月詩:

蒲萄酒,金叵羅,胡姬十五細馬馱。青黛畫眉紅錦靴,道字不正嬌唱歌。 玳瑁筵中懷裏醉,芙蓉帳底奈君何。

芙蓉帳中的十五歲異國少女,令詩仙李白樂在其中。或許因爲不同時代有不同的道德標準,無法苛求古人像現代人一樣注重年齡界限,但白居易的做法委實有點過分:他從五十八歲開始仕途有起色、俸祿有增多,於是開始在家中大肆蓄養家妓。

家妓多是十二三歲買來教學彈唱,既可供自己泄慾,也提供給來家中的賓客如老友元稹這樣的人——潘金蓮本來身份便是家妓。但白居易卻在《追歡偶作》中寫道:

十載春啼變鶯舌,三嫌老醜換蛾眉。

他買一批少女進門,玩了三年嫌老了醜了,就賣掉再換一批新的。他能同情“入時十六今六十”的上陽白髮人、能爲“老大嫁作商人婦”的琵琶女而流淚、能憐憫“心憂炭賤願天寒”的賣炭翁,唯獨對一羣豆蔻年華的少女用後即棄。“櫻桃樊素口,楊柳小蠻腰”的小蠻就被賣掉了,樊素也差點被賣。喜時買來、厭即轉手,白居易對幼女的作法,跟後來的西門慶完全一致。在他們的眼裏,少女們都不算人,只是年老色衰即可變賣的騾馬。

文明社會之前,下層人家出身的幼女也真如騾馬。明清時商人以低價買來貧苦幼女,教以識字彈唱,稍長成即高價賣與富人作小妾。因爲此風在江蘇揚州最盛,所以又稱爲“揚州瘦馬”——瘦字取其羸弱,馬則是胯下之物。最終命好的幼女能順利做妾,而命苦的瘦馬都去了煙花柳巷。

如今雖然不再是白居易西門慶的年代,雖然已經沒有了家妓瘦馬,但鬼蜮人心對幼女的覬覦,並未隨社會的進步而消減。文明社會流行輕刑主義,性侵幼女也不見得送命了,於是東南亞的雛妓、阿富汗的童婚、韓國的N號房……種種野蠻行徑仍然層出不窮。用文明的法律去規範野蠻的人心,不過只是增加了受害幼女的數量。更正確的做法,倒可能是以更文明的方式對待自律者,而以更野蠻對待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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