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李某等14人因向用人单位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开始一波三折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于2019年10月作出仲裁裁决书

裁决由科技公司支付李某等十四人

1000至4000多元不等的工资

科技公司不服仲裁

认为公司与李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不需支付相应工资

本院2019年11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

科技公司不服裁定

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于2020年4月裁定

撤销本院上述14件案件的裁定书

指令本院审理

案件退回本院后,劳动争议庭对上述14件案件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约定薪金报酬的数额。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他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劳动者丢失了部分证据,比如更换手机导致不能提供原始载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作出综合判断,休庭后主审法官郭虹依职权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取劳动仲裁阶段的相关证据,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庭审。

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对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的规定,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在询问前责令其签署保证书、按捺手印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如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随后的庭审中,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在随后调查双方薪金报酬约定时,胡X再次对其在某招聘网上的的招聘公告内容予以否认,因其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撤销了网站招聘公告,所以目前进入该网站已经没有原告公司的招聘网页,导致无法确定双方对报酬数额的约定。法官随即向胡X释明故意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胡X最后对招聘公告截屏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法官责令胡X说明理由,胡X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礼道歉后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书生效,14名劳动者可依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庭宣读保证书,能增强当事人内心的威慑力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心,让他们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使他们内心不敢作虚假陈述,以确保当庭能做出如实陈述,当庭宣读保证书有助于推动落实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只有提高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能力和水平,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进行客观公正的甄别、判断,才能让虚假陈述没有生存空间,才能让保证书真正发挥作用。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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