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美宏 王純強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19日,彭某將一輛輕型普通貨車送至甲公司,對車輛尾氣排放進行檢測。經甲公司檢測,該車的最大輪邊功率不合格。按照相關規定,需將該車送至具有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後,再進行復檢。彭某的駕駛員遂將該車送至乙公司進行維修。乙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兩次維修,更換了相關配件,並向彭某出具了《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經甲公司再次檢測,該車已達到尾氣排放標準,檢驗合格。然而,彭某的駕駛員從甲公司處接車後行駛20米,發覺車輛發動機異響,遂通知甲公司負責人到現場查看。甲公司負責人趕到現場後,隨即通知乙公司到場共同查看、確認,並委託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車輛管理所(原宜賓縣車輛管理所)進行調解。但是,由於各方意見爭議較大,調解未果。

此後,彭某的駕駛員又將該車送至某修理廠進行維修,修理費爲8570元。因彭某、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對責任認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彭某向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法裁判

經審理,敘州法院認爲,彭某不能舉證證明案涉機動車發動機損害與檢測機構的檢測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彭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彭某表示不服,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爲證明車輛發動機在維修、檢測後出現故障,彭某提交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驗報告》《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乙公司的維修單、錄音光盤等證據。經審理,宜賓中院認爲,上述證據可證明,車輛發動機系在維修、檢測後出現故障。至此,彭某已經完成了關於甲、乙兩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該案中,甲、乙兩公司辯稱,車輛發動機並非在檢測、維修過程中出現故障。關於這一無過錯主張,兩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爲此,兩公司提交了維修清單、檢測報告等證據。但是,這兩份證據系單方出具的維修或檢測項目,不足以證明車輛發動機故障並非在維修、檢測中出現。因此,兩公司均不能證明自身在維修、檢測過程中無過錯。那麼,應推定兩公司在維修、檢測過程中存在過錯,應賠償彭某的經濟損失。

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兩公司賠償彭某的汽車修理費。

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由此可見,發生產品質量問題的“產品”,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必須用於銷售,即以營利爲目的,將產品轉移給他人,而非自用或用以科學實驗的產品。二是必須已投入流通,即已按生產者的意思,將產品轉移給他人銷售或自己直接銷售。三是經過一定的人工處理。具體包括製造、加工、修理、提煉、檢測等,且必須凝聚了人類勞動。該案中,“產品”是車輛檢測公司和維修公司向車主彭某提供的檢測、維修服務,屬於服務類產品。這同樣適用《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質量賠償責任的規定,即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因提供的產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時,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關於產品質量賠償責任的性質,既可以是違約責任,也可以是侵權責任。兩者的競合,對消費者賦予了選擇權,更有利於從各個方面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產品存在缺陷時,當事人既可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該規定確立了我國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即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應就權利產生規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相對方當事人應就權利變更規範、權利消滅規範和權利妨礙規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該案中,車主彭某將車輛交給兩公司進行檢測、維修後,發動機出現故障,則彭某應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兩公司認爲,彭某的車輛發動機故障與檢測、維修行爲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兩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兩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舉證責任,即證明自身已盡到認真、謹慎地進行檢測、維修的義務;未對必要之外的、車輛的其他部位造成損害;檢測、維修行爲與車輛發動機故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通常來說,車輛年檢的作用是檢查出車輛潛在的安全隱患,保障駕駛員和車輛的安全。那麼,將車輛檢測、維修服務作爲服務類產品,納入《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的概念範疇;明確車主對車輛檢測、維修後出現故障的主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將檢測、維修導致車輛故障的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給檢測、維修公司;明確檢測、維修公司對自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主張,承擔無過錯舉證責任,有助於解決消費者舉證難的困境,鼓勵消費者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這要求檢測、維修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盡到認真負責、謹慎管理、保障車輛安全的義務,有利於減少“暴力車檢”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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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誌2020年第16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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