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0月1日起,上海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由三年變爲五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爲:“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將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區、縣”統一修改爲“區”。

三、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爲“處分”。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佈。

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爲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其成員的具體職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關係或者直系親屬關係。

第三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不能按時舉行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長期限,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選舉。延期選舉的,由區民政部門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人民政府成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市和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具體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鄉、鎮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計劃,確定選舉日程;

(二)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舉報和來信來訪;

(五)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七至九人組成,其成員應當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爲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擬訂選舉工作方案,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三)擬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公佈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

(五)組織村民登記,審查村民的選舉資格,並公佈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六)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並公佈候選人名單,或者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

(七)主持投票選舉,公佈選舉結果,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八)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羣衆來信來訪;

(九)總結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一)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自組成之日起至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與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九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的年齡以戶籍登記的出生日期爲依據。村民年滿十八週歲的計算以本村的選舉日爲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合法穩定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結婚後居住在配偶戶籍所在村,本人戶籍未遷入,申請在配偶戶籍所在村參加選舉的;或者對本村集體經濟依法享有權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予以登記。

已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直接選舉產生,具體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通過投票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均以得票多的爲正式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佈。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村民委員會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具體差額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擬訂選舉工作方案時規定。

第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幫助村民瞭解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應當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第十四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以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擬定監票人和發票、唱票、計票、代書工作人員;

(二)公佈投票時間,印製選票;

(三)設立選舉會場、投票站;

(四)覈實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委託的投票人;

(五)其他選舉事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和發票、唱票、計票、代書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可以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一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分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主任、副主任不得由當選的委員推選產生。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選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樂於奉獻、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爲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的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接受委託投票的村民不得再委託其他村民投票。

委託人或者受委託人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投票手續,村民選舉委員會審覈後發放委託投票證,並在選舉日二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託的行爲。

第十七條選舉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祕密寫票處和公共代寫處,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代寫。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十八條投票結束後,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將投票箱集中到選舉會場統一啓封、公開唱票、計票。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向村民公佈。

第十九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收回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爲有效票,多於應選名額的爲廢票。

第二十條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贊成票的,始得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贊成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員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一條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當選人數達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額是否暫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當選人數未達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額,應當在三十日內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村民委員會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差額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得贊成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得票相等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成員。

第二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並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頒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所有選票應當在選舉工作結束當天及時封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保管,至少保存至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爲止。

第二十四條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當日,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並在十日內將村民委員會的公共財物、財務帳目、債權債務憑證、檔案資料等移交完畢。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逾期不移交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移交。不移交造成村集體或者村民財產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爲村民服務。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接受村民和村務監督機構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死亡;

(二)喪失行爲能力;

(三)被判處刑罰;

(四)經民主評議連續兩次不稱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宣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委員會不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宣佈的,由村務監督機構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宣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人民政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

(一)連續三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集體經濟重大損失的;

(三)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集體經濟利益,引起村民嚴重不滿的。

罷免要求和罷免建議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後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出缺,其成員滿三人的,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不補選;其成員不滿三人的,應當在三個月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事先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補選程序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爲止。

第三十條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爲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

(四)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確有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市和區民政部門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三十三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村民委員會選舉進行監督、檢查,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欄目主編:張駿

文字編輯:王海燕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曹立媛

責任編輯:張迪 SN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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