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金服急攀高枝,民營金控監管升級,萬億市場走向何方?

融資中國

這些新規因帶有強制性因素,對於機構而言也是不小的壓力,沒辦法,只有擁抱監管。

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以下簡稱《准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並組織實施監管。同一天,央行正式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並將於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自2017年以來,在金融行業內掀起的強監管風暴持續至今,在此期間,爲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多個金融政策法規被陸續頒佈實施。

步入9月中旬以來,監管部門先後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風險處置工作的通知》、《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雖然三份文件指向有所不同,但都是監管層醞釀已久,且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而出臺的金融行業管理規範。

金控靴子落地

伴隨着國務院和人民銀行先後正式發文,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標準和管理辦法終於塵埃落定。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也迎來牌照監管時代,告別過去野蠻生長的監管空白階段。

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在我國已經是客觀存在,但一直存在着監管空白。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爲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據瞭解,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態度可分爲兩個階段,而分界點是在2017年,在此之前,監管關注重點主要是金融系統類的金融控股集團,態度是鼓勵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

2017年,民營金控企業相繼出現問題,萬達、安邦、海航以及衆人熟知的明天系先後出現問題。

2017年,萬達的日子並不順暢,可以說經歷了風波、承受了磨難。 萬達在2017年最早遇到的麻煩是在2月,此前萬達的海外收購之路可謂一帆風順,但是此次擬10億美元收購DCP全部股份卻以失敗告終,原因除了資金問題之外,還有來自國內監管層的審批問題。

6月,網上突然流傳了一條關於“浦發銀行工行資管、建行上海等機構要求其管理人清倉與大連萬達相關的債券”的消息,這條迅速蔓延的消息打了萬達一個措手不及,資本市場上遭遇了2017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股債雙殺”。隨後在7月份,銀監會要求對萬達在海外的六個項目嚴格管控。

爲了應對一系列危機,萬達一改以往買買買的模式,短期出售了一大批自有項目,用以籌措資金渡過難關。

2017 年 5 月,財新發布了題爲《穿透安邦魔術》的重頭報道,向公衆披露了安邦的股權違規情況。

安邦的股東結構猶如一個迷魂陣。但層層解開安邦股東結構之後,結論也十分清楚:2014 年安邦爲滿足監管要求一舉增資 499 億元,通過 101 家公司層層疊疊上溯到 86 名有相關關係的個人股東,通過循環出資放大資本,明顯涉嫌利用自己控制的保險資金虛假注資。

此外,海航、明天系也相繼出現問題。多個民營金控集團在短時間內相繼陷入危機,讓監管意識到暗藏其中的風險。因此,自2017年7月後,高層及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但關注點主要針對非金融企業及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團,特別是民營系金融控股集團,或許是安邦、明天系的問題爆發,引起高層和監管的關注。

民營金控“野蠻生長”及無人監管的時代已經過去,明天系、安邦系等相繼覆滅,湧金系的國金證券賣身國企或是最好結局。

爲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經驗,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遏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爆發,2017年,央行會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就已經開始醞釀建設這一制度。

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類兩大類,一是金融機構由開展綜合化經營而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二是由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

簡單的來說,我國金融控股集團可以分爲5種形式,即國務院批准的金融控股集團、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集團、央企背景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民企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團、互聯網企業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團。

根據《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9)》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國已有至少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準金融控股平臺。這其中,一部分是由大型金融機構跨業投資而來,一部分則是非金融機構投資控股多類金融機構的結果。

但相比中信、光大等老牌金控,和一些產業龍頭主導的民營金控,類似螞蟻和京東,帶有互聯網背景的金控是近年來才崛起的新樣本數科。

而民企背景以及互聯網企業的金融控股集團則成爲監管的重點。近年來,諸如安邦這樣的民營金控已經相繼被接管整頓,互聯網企業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團、包括地方金控平臺整治已被提上日程。

值得關注的是,就在金控准入標準和管理辦法發佈不久,9月14日,中信集團與阿里巴巴集團、螞蟻集團在杭州簽署全面深化戰略合作協議。根據協議,在全新的市場環境挑戰和發展機遇下,三方將充分整合各自優勢資源深級業務合作,以互聯網科技創新爲契機,催生新的發展動能,共同建立“共生、共享、平等、開放”的普惠金融及產業互聯網合作新生態,打造數字化合作典範,創造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螞蟻金服是典型的金控,持有多塊金融牌照,很顯然,也在被整頓的範圍之內。在金控管理政策出臺之後,作爲民營企業的螞蟻金服就和國有背景的中信集團戰略合作,其中深意,毋庸多言。

按照新規,當前有4種情況需要申請金融控股集團,分別爲:

1.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2.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3.央行認爲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4.企業內的金融資產佔集團並表總資產的比重達到或者超過85%。

金交所迎來最強監管

根據《通知》文本顯示,互聯網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區域股權市場等多個金融業態與地方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下稱“金交所”)的違規合作都將被禁止。

同時,監管層要求金交所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得向個人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產品。簡單地說,監管是想將以散戶爲主導的市場轉變爲以機構爲主導的市場,這對散戶來說,是一件重點利好。畢竟,作爲散戶,對風險的識別和認知能力上還是遠遠低於機構的。

之所以證監會對金交所推出如此嚴格的監管政策,可能是基於兩點需要,一是維護金融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需要,避免局部風險轉化爲整體風險;二是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避免劣幣驅逐良幣,讓真正需要資金髮展的企業可以更容易地融資。

清理整理地方金交所不是突發事件,實際上監管層早在15-17年就下發過相關文件,今年如果不是疫情影響,清理整頓工作早已推進落實。監管層當時就明確,金交所不得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

與之相比,此次《通知》對金交所做出更加詳細的禁止性規定,核心內容可以提煉爲“17不得”,即:

一,不得借金融創新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二,不得違法從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或禁止的金融業務;

三,金交所及其經營主體未經批准,不得發行、代銷(代理銷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金融產品、私募投資基金產品;

四,不得以登記、備案等名義參與其他機構違規發行和銷售金融產品等活動。

五,不得與網絡借貸平臺等互聯網金融企業、房地產等國家限制或有特定規範要求的企業(平臺)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違規開展業務合作;

六,不得爲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相關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七,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爲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八,金交所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得向個人(包括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的投資產品)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產品;

九,機構投資者不得通過彙集個人資金或爲個人代持等方式規避個人投資者禁入規定。

十,持牌金融機構、私募投資基金不得與金交所違規開展合作業務;

十一,不得在註冊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域以外設立子(分)公司、辦事處等展業機構;

十二,不得通過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等方式在其它省級行政區域展業;

十三,不得爲異地企業發行產品。

十四,金交所應當股權明晰,不得代持股權;

十五,不得出租、出借資質牌照、讓渡實際經營權;

十六,金交所不得免除對相關產品的風險管理和合規審查責任;

十七,各地區不得新批設、新開業金交所(包括從異地遷址的金交所)。

此文一出,瑟瑟發抖的莫過於通過金交所自融的房企和發行金交所固收的第三方財富公司。事實上,第三方財富公司通過金交所自融,在行業內早就不是什麼祕密了,這類公司在各地方金交所存續大量資金池等非標產品。

金交所最大的問題,就是信息不透明不共享。各家業務的實際情況分佈流散在各地,並沒有統一集中起來。對於存量風險的排摸、預警、提前處理形成了障礙。只有及時掌握金交所的業務動態信息,才能夠真正地做好監管。

由於這類交易所設立得實在太多,僅在過去一年全國就新增至少100家,有些金交所穿透股東結構後存在自然人股東,有些所出租牌照給到相關利益人使用,這類情況已經成爲業內的潛規則。還有些民營集團母公司自己主營業務有供應鏈、又有財富端、還有金交所(DLS),那麼金交所是否會爲母公司融資輸血提供便利呢?對這些關聯行爲本文件也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和限制。

總的來說,無論是金融控股新規的發佈實施,還是金交所遭到整頓,監管的目的其實也很好理解,無非是爲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杜絕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同時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但這些新規因帶有強制性因素,對於機構而言也是不小的壓力,沒辦法,只有擁抱監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