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網從一份裁判文書獲悉,一位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意外從高空墜落死亡,單位爲他買了永安財險的意外傷害保險,其家屬申請理賠卻遭拒,這是怎麼回事呢?

工人施工時出事

2018年4月29日,鑫榮電力工程公司與永安財險四川分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約定:鑫榮電力工程公司就承包的施工工程向永安財險投保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爲40萬元和4萬元,2018年8月27日,鑫榮電力工程公司僱傭的施工人員陳先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意外從高空墜落死亡。根據《保險合同》,永安財險應向陳先生的繼承人支付4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但永安財險未履行該合同義務。其家屬爲拿到保險金訴至法院。

永安財險說無法確認事故發生地點

永安財險四川分公司辯稱,事發後陳先生親屬向我公司報案,但未提交公安機關以及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我公司無法確認事故發生的準確地點是否屬於保險指定的賠償範圍,也無法確認事故是否屬於工程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因此,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在本案中,陳先生親屬未能提供公安或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但陳先生親屬提交的《法醫學屍體檢驗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意外事故證明》、《賠補償協議書》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明陳先生於2018年8月27日在工程工地上處理鐵塔缺陷時墜落死亡,故陳先生的死亡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永安財險應向陳先生親屬支付保險金4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永安財險向陳先生親屬給付保險金40萬元。

最後還是賠了40萬,不知永安財險總經理蔣明是否認可分公司的拒賠理由,覺得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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