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現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嗎?

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這說明這套房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在先生故去的時候,是不是理所當然,順理成章的成爲配偶的財產呢?妻子是不是就可以接收房子了?這可能是很多人的思維。

這種思維是不對的,雖然說房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先生故去後,先生的房產就轉換成遺產,先生的遺產不能只有配偶一方來繼承,必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通過繼承的程序,才能合法擁有先生留下來的遺產。

確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

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這說明是夫妻婚姻續存期間的共同的財產,這共同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應該各佔50%;而在先生離世後,先生佔有的這50%應該由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這裏最主要的是第一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也就是說,夫妻擁有的共同房產,夫妻各佔50%,你自己擁有屬於自己的50%;先生故去後,先生的50%的房產,應該由其配偶、健在的父母和其子女共同來繼承而不是你一個人來繼承。

如果父母都健在,夫妻有一個子女,那繼承人共有4人,先生50%的遺產應該由這4人來繼承,繼承的份額應該是平均的。

辦理繼承手續

確定好繼承人和繼承份額後,就要辦理繼承手續,辦理繼承手續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公證繼承,把先生的離世證明帶上,把繼承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和不動產權證帶上,在當地區縣一級或者市一級的公證處做公證,確定法定的繼承人和繼承的財產份額。

另一種繼承是訴訟繼承,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繼承分歧,比如你覺得父母由於某些理由沒有權利繼承先生的遺產,那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法院訴訟的程序來確定法定的繼承人和繼承份額。

法院根據法定的繼承人來最終確定法定的繼承人和繼承份額後,出具裁決書,就是法定的繼承憑據。

辦理不動產權證更名

在通過公證或者訴訟的方式確定了法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後,就應該辦理產權證更名。

把公證書或者法院的裁決書和產權證帶上,把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等都帶上,直接到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權登記中心,更換新的不動產權證,更名完成後,繼承人(新的產權人)就可以自由處置、處分繼承來的財產。

從以上分析來看,

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現在先生已故,妻子是不可以直接接收房子的,必須經過繼承程序後,通過法定的繼承程序後,才能接收房子。

繼承的順序是父母、子女和配偶都享有繼承的權利,並且繼承的份額是均等的。

當然,這也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各位對這個問題在下面留言,發表你們的觀點和意見,相互交流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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