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长汀县新桥卫生院原院长戴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戴某某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卫生院院长及财务人员共60余人旁听庭审。

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新桥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2008年至2017年间,接受请托,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2400元(其中索贿人民币111000元);在2011年至2015年间,以协调关系需要费用为名,指使下属采取虚报接待费或食堂采购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4642.4元用于私分及个人非法占有;2014年3月,挪用该院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利用其担任长汀县新桥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2400元;指使他人采取虚报接待费或食堂采购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4642.4元用于私分及个人非法占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6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索贿,但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以上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陈立烽 项永锋 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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