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長汀縣新橋衛生院原院長戴某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戴某某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8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縣紀委監委組織全縣各衛生院院長及財務人員共60餘人旁聽庭審。

審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擔任長汀縣新橋衛生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2008年至2017年間,接受請託,爲他人在承接工程、撥付工程進度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32400元(其中索賄人民幣111000元);在2011年至2015年間,以協調關係需要費用爲名,指使下屬採取虛報接待費或食堂採購資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294642.4元用於私分及個人非法佔有;2014年3月,挪用該院公款共計人民幣165000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戴某某利用其擔任長汀縣新橋中心衛生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爲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32400元;指使他人採取虛報接待費或食堂採購資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294642.4元用於私分及個人非法佔有;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165000元,以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索賄,但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長汀縣監察委員會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實,主動供述了長汀縣監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根據以上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供稿:陳立烽 項永鋒 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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