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依法取得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主體是農村居民,農村村民對依法申請的宅基地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僅及於地表,同時及於地下,例如建造房屋挖地基或種植樹木挖樹坑時,如果房屋地基建到他人宅基地之下,建房人就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下面有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劉某和張某宅院南北相鄰,劉某在建房時將新房房屋的根基建到了張某的宅基地之下,張某發現後立即找到劉某理論,要求其將地基退回自家宅基地上,劉某認爲,自己建房的根基在地下,並沒有影響張某對宅基地地面的正常使用,因此拒絕退回地基,後經村委會調解無果後,張某將劉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停止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張某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被告劉某未經允許擅自將自家房屋的根基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之下,其行爲構成了對原告宅基地使用權的侵犯。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被告劉某應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拆除建在原告張某宅基地下的根基。”

案情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2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由於權利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屬設施、種植樹木的權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僅及於地表,還應當包括對一定範圍地下土地的使用,在本案中,劉某建房時將根基延伸到鄰居張某宅基地下的行爲,雖然未直接影響張某對地表土地的使用,但也是對原告宅基地使用權的侵犯,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拆除違法建造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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