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不經變更登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權利人未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應當調查覈實,如果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當事人在接到限期辦理的決定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不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將不受法律保護,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張某和陳某兩家的孩子到了結婚年齡,於是一起向本村村委會提出了該基地申請,經過調查審覈後,由縣級土地主管部門頒發了證書,這兩處宅基地東西相鄰面積相同,2000年6月份,張某與陳某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協議內容原屬於孫某的宅基地和陳某位於東側的宅基地互換位置,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則負全部經濟責任。

2001年9月份,張某在尚未辦理宅基地使用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屬於陳某的宅基地上動工建房,陳某知道張某建房時未提出異議,後張某和陳某因其它事情產生糾紛,陳某以雙方互換宅基地位置但尚未辦理正式過戶手續,張某侵佔其宅基地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退還宅基地,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其它附屬設施,並恢復土地原狀。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被告雙方系自願簽訂換地協議,換地事實清楚,原告以未辦理變更登記爲由,要求被告退還宅基地,依法不予支持,但鑑於雙方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法院裁定終止本案審理,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張某和陳某限期補辦宅基地權屬變更登記。”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張某和陳某簽訂了宅基地互換協議,張某在陳某原有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時,陳某未提出異議,因此雙方互換宅基地的事實清楚,雙方所簽訂的《換地協議》合法有效,陳某出於某種原因反悔以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爲由,要求張某退出宅基地,恢復土地原狀要求,依法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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