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退役軍人優待證,落地解析!

“八一”,換證!(新舊對比圖)

再談參戰參試困難生活補助全覆蓋

讓退伍軍人的付出和回報成正比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編輯|軍路微信公衆號(ID:military_road)

來源|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一、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

(一)法律依據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卹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辦機構

各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基準:【從輕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較小的,處20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基準:【一般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較大的,處5000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基準:【從重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惡劣的,處10000元罰款。

二、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

(一)法律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3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8月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五條:“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承辦機構

各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基準:【從輕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會影響較小的,處20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基準:【一般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會影響較大的,處5000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基準:【從重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會影響惡劣的,處10000元罰款。

三、撫卹優待對象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及騙取醫藥費的

(一)法律依據

1.《軍人撫卹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九條:“撫卹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卹、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虛假證明,僞造證件、印章騙取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2.《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國務院令601號,2019年3月修訂)第三十六條:“冒領烈士褒揚金、撫卹金,出具假證明或者僞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卹金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山東省軍人撫卹優待辦法》(2016年7月,山東省政府令第299號)第三十八條:“撫卹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卹、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烈士褒揚金、撫卹金、補助金、優待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僞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卹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承辦機構

各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裁量標準

撫卹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卹、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虛假證明,僞造證件、印章騙取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履行安置義務的

(一)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二)承辦機構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各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裁量標準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