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

昨天上午十点,武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王婷玉走进《武进政风热线》,带大家走进新出台的《民法典》,了解其中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学习吧

2018年6月16日16时43分左右,甲驾驶A号小型轿车沿S38常合高速公路宁常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163km附近,所驾轿车与乙驾驶的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发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双方车辆均停于第三车行道内,乙下车并滞留于行车道。16时50分左右,丙驾驶C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第三行车道来车方向由西向东驶来,丙因疏于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所驾重型厢式货车分别与滞留于行车道内乙、A号小型轿车后部、B小型轿车后部相撞,A号小型轿车左前部被顶撞至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三车受损,乙受伤,发生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乙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当场死亡。

经认定,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用较大,丙应承担第二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乙和甲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作用较小,乙和甲应共同承担第二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乙作为本案的死者,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来主张权利?

近亲属的顺位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轮候确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主张赔偿权利。需要补充的,受害人人身遭受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即为其本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这里给大家归纳一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晓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本案的侵权人即承担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丙和甲主张赔偿权利;那是不是只要简单的起诉驾驶员丙和甲主张权利就好了?注意不是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所以在本案中,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向丙和甲以及为丙和甲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主张赔偿权利。

我们发现丙所驾驶的C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某公司,丙系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的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这时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就应当C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某公司而非侵权人丙来承担本案对应的赔偿责任。

车祸猛如虎,这就需要车主,在行车时一定要保持十二分的警惕,车多不可避免,但小心谨慎驾驶是我们能够控制并且做到的。

小长假在即,建议有自驾游计划的朋友们,在出行前一定要检查好车辆的状态,看看胎压和磨损程度,以及刹车和油门有无故障,然后确保车上三角警示牌等物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