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收廢品也能被判刑,這是咋回事?

啥,收個廢品也能被判刑?這個真不假,不具有經營資質卻回收對環境易產生損害的危險廢物,就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這不,鉅野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判處十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情介紹

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同樣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被告人韓某和董某手中收購廢舊電瓶2500餘噸。尤、李兩人將收購的電瓶存放在租用的被告人張某的場地內,並在該場地將購買的電瓶拆解、熔鍊成鉛錠售與他人;短短一年時間內,兩人共購買拆解廢舊電瓶400餘噸,後賈某與王某又先後參與其中,此次違法犯罪活動共7人蔘與,嚴重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其行爲均構成污染環境罪。7人中5人被依法逮捕,2人投案自首。扣押在鉅野公安局電瓶、鉛錠等危險廢物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法官說法

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收集、貯存或處置不當,不僅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體健康甚至生命。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這裏的“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來源:菏澤鉅野法院

編輯:石 慧

審覈: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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