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民小王爆料,和同伴在鄭州萬科耀萊成龍影城檢票時遭阻攔,因爲帶了蜜雪冰城的奶茶,工作人員稱是影院規定。經理解釋,對面新開了飲品店,把生意擠垮了。最終,小王被允許帶飲料入場,但經理暗示只此一次。

電影院如果是爲保證觀衆的觀影舒適度,保持影廳潔淨的環境,對觀衆攜帶的零食、飲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許帶打掃比較麻煩的瓜子,或是氣味較大的包子、榴蓮、滷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電影院爲了在與其他飲品店的競爭中取勝,禁止觀衆自帶飲料,只允許觀衆攜帶從電影院購買的高價飲料。這種拿觀衆作爲商業競爭道具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霸王條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觀衆作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糾正。

從法律角度說,觀衆作爲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在哪裏購買飲料是消費者的權利,電影院不能橫加干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電影院禁止觀衆自帶飲料,在客觀上其實是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合法。

實際上,電影院單方面禁止觀衆自帶飲料,屬於霸王條款,屬於無效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電影院單方面禁止觀衆自帶飲料,只允許觀衆攜帶從電影院購買的飲料,直接損害了觀衆自帶飲料的正當需求,加重了觀衆的附隨義務,不公平、不合理。

電影院爲追逐利潤最大化,不捨得放棄飲料、爆米花利益,這本身無可厚非。畢竟電影院一直存在獨特的“爆米花經濟”現象,堪稱電影院的“印鈔機”。但是,要“取之有道”,電影院銷售飲料、爆米花,要採取合法合理手段,不能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方式進行市場競爭。目前,電影行業復甦還處於復甦階段,電影院切莫因蠅頭小利而影響行業復甦,趕走了觀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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