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承包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七成期內繼續承包。”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張某勤勞能幹,在村裏承包了30畝魚塘,每年的收益頗豐,但是未能找到合適的伴侶,至今單身,在2003年6月的一天,張某駕車外出去縣城賣魚的途中不幸遭遇車禍,在被送去醫院的途中因傷勢過重去世,張某在生前曾立下遺囑,其遺產由哥哥的兒子小張作爲其繼承人,張某死後,由小張繼承張某的所有財產。

在張某的喪事辦理完畢後,小張遵照張某的遺囑,依法繼承了張某的所有財產,包括房屋,農用車以及張某所承包的魚塘,但在小張繼承魚塘後不久,該村村委會負責人找到小張,要求其將。張某生前所承包的30畝魚塘交回村裏,小張不同意,因爲依照土地承包合同,張某生前與村裏簽訂的魚塘紅包合同還有20年到期,而自己作爲叔叔張某的合法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魚塘,另外,魚塘內飼養的魚還有兩個月就能收穫,因此,小張拒不同意把魚塘交還給村裏。

案情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換句話說,農村土地的承包收益應依照承包法的規定繼承,而承包土地則不能依照承包法的規定繼承,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小張作爲張某的財產繼承人不能繼承徐某生前所承包的魚塘,但可以獲得張某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說,小張應該將魚塘交回村裏,但是村委會在時間上也應有所寬限,保障魚塘內所飼養的魚是正常收穫,就是說魚塘是經濟體的,而魚塘裏養的魚則是小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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