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修改選舉法擬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丁小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草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擬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基數,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20名,將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5名。

堅持黨對選舉工作的領導,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草案的說明時介紹,一方面,需要適當增加鄉鎮人大代表名額,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撤鄉並鎮後鄉鎮人大代表數量的減少;另一方面,由於街道不設本級人大代表,只增加鄉鎮人大代表名額,難以解決鄉鎮改設街道後原有的鄉鎮人大代表名額消減的問題,考慮到改設後的街道一般隸屬於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等,適當增加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人大代表名額,在分配這些增加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時,重點向由鄉鎮改設的街道傾斜,進一步優化縣級人大代表結構,利於有針對性地解決鄉鎮改設街道後基層羣衆政治參與度不足的問題。

修正草案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爲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修正草案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爲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

縣鄉人大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是我國地方國家政權的重要基礎,是實現基層民主的有效形式。據瞭解,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約佔我國五級人大代表總數的95%,是黨和國家聯繫廣大人民羣衆的橋樑紐帶。

此外,爲深刻汲取查處湖南衡陽、遼寧賄選案的經驗教訓,並與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做好銜接,修正草案擬對破壞選舉行爲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責任編輯:張玉 SN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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