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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匪夷所思的强奸案件。

登记结婚后,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童贞之身”。丈夫激情遇到冷酷的性爱,当事人夫妻的关系矛盾迅速激化,随后分居已长达一年多。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醉酒施暴并强迫妻子“履行她的义务”。第二天,不堪忍受的妻子逃离了魔爪,立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事拘留。

丈夫醉酒暴力迫使妻子“履行妻子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目的不纯以获得拆迁的利益而为,受害人金某某被其父亲强迫嫁给被告孙建军,被告孙建军在领取结婚证当晚提出与受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被金某某严词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受害人金某某,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关系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驳回了金某某和被告孙建军的离婚诉讼,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受害人打算在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金某某被胁迫上了一辆出租车,带至上海浦东新区孙建军的临时住所。在酒精的刺激下,他通过口头威胁和殴打的方式迫使受害人金某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前往现场营救受害人金某某,同刑事拘留了被告人孙建军。

当警察抓住被告时,孙建军看起来非常吃惊。并且不断询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什么也没做啊!当他听说这件事被他的妻子举报时,他很不赞成,也毫不在意,以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警察管的得着吗?能奈我何?

2010年6月21日,受害人金女士再次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丈夫强迫妻子在婚姻中“履行义务”时,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呢?

法圣网法律专家解读: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可能呢?

法院:

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孙建军违反金某某女子的意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自己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公诉机关的罪名,应当支持定罪。孙建军主动认罪,酌情被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婚内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也可能会构成强奸行为;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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