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ST金泰大股東股份轉讓現信披違規 黃俊欽父子收警示函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5日訊 9月30日,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8號)顯示,經查,2013年9月8日,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恆基投資管理公司”)股東黃俊欽向黃宇轉讓所持公司20%股份;2018年3月21日,黃俊欽再次向黃宇轉讓所持公司60%股份。上述股權轉讓後,黃俊欽、黃宇分別持有公司20%、80%的股份。黃俊欽與黃宇系父子關係,自2013年9月8日起,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金泰”,600385.SH)實際控制人變更爲黃俊欽、黃宇。

新恆基投資管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上述情況告知ST金泰,導致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等相關信息未及時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新恆基投資管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新恆基投資管理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合法合規從事信息披露工作。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同日公佈的關於對黃俊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9號)顯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黃俊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關於對黃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0號)顯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黃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新恆基投資管理公司成立於2001年08月16日,註冊資本1億元,黃宇爲法定代表人、大股東,持股比例爲80.00%;另一股東爲黃俊欽,持股20.00%。

ST金泰是由山東省醫藥工業研究所實驗廠作爲發起人,1989年2月經濟南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濟體改股字(1989)第11號文批准進行股份制試點的企業。公司股票於2001年7月23日在上交所上市掛牌交易,股票代碼爲600385。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東爲新恆基投資管理公司,持股2574.38萬股,持股比例17.38%。

黃俊欽於2007年7月20日至2009年4月13日任ST金泰董事長,於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3日任ST金泰董事。黃俊欽,男,碩士,1987年起歷任北京國美電器公司總經理,北京靜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北京市新恆基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香港捷成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中數光通網絡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新恆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新恆基(瀋陽)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新恆基(瀋陽)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東北世貿(瀋陽)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新恆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宇於2010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至今任ST金泰董事,現任北京新恆基房地產集團總裁助理,山東金泰董事,新恆基投資總經理,新恆基房產總裁助理。黃宇,男,生於1991年5月,歷任寶潤麗傑執行事務合夥人,新恆基投資總經理,新恆基房產總裁助理,北京天創恆泰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恆泰祥達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騰鴻泰達自控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新恆基軟件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盛鑫豪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瑞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恆基泰宇家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奇拉圖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爲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爲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48號

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2013年9月8日,你公司股東黃俊欽向黃宇轉讓所持公司20%股份;2018年3月21日,黃俊欽再次向黃宇轉讓所持公司60%股份。上述股權轉讓後,黃俊欽、黃宇分別持有你公司20%、80%的股份。黃俊欽與黃宇系父子關係,自2013年9月8日起,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爲黃俊欽、黃宇。你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上述情況告知ST金泰,導致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等相關信息未及時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合法合規從事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9月30日

關於對黃俊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49號

黃俊欽:

經查,2013年9月8日,你向黃宇轉讓所持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恆基)20%股份,2018年3月21日,你再次向黃宇轉讓所持北京新恆基60%股份。上述股權轉讓後,你和黃宇分別持有北京新恆基20%、80%的股份。你與黃宇系父子關係,自2013年9月8日起,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爲你和黃宇。你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上述情況告知ST金泰,導致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等相關信息未及時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合法合規從事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9月30日

關於對黃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50號

黃宇:

經查,2013年9月8日,你受讓黃俊欽所持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恆基)20%股份,2018年3月21日,你再次受讓黃俊欽所持北京新恆基60%股份。上述股權轉讓後,黃俊欽和你分別持有北京新恆基20%、80%的股份。黃俊欽與你係父子關係,自2013年9月8日起,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爲你和黃俊欽。你未按規定及時將上述情況告知ST金泰,導致ST金泰實際控制人變更等相關信息未及時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合法合規從事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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