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一些最新修改引人注目,包括加重性侵不滿10週歲幼女犯罪的刑罰力度、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齡”、將“冒名頂替上大學”寫入刑法等。其中引人關注的一條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下調至12歲。這意味着,在一些極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或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羣”

近些年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案件多次成爲輿論焦點,不僅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傷害,也深深刺痛了公衆的心。特別是去年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引發輿論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討論。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佔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從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草案下調刑事責任年齡,針對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體現了刑法對社會現實和公衆關切的回應。特別是,伴隨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變化,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更快、更早,12至14歲的未成年人已被普遍認爲能夠較爲清晰地認識自身行爲的性質和後果,這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心理和生理上的依據和基礎。

然而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並不簡單等同於刑法對未成年人更嚴厲了。刑法作爲專門懲治犯罪的法律,儘管“牙齒鋒利”,卻也需要兼顧保護未成年人的價值訴求。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具體到草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可以發現,12至14歲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兩種罪行,並“致人死亡,情節惡劣”,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才應當負刑事責任。這種嚴格的限制和程序性規定,彰顯了草案的審慎與剋制。畢竟,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心智距離完全成熟和定型還有距離,即便嚴厲如刑法,也必須爲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創造條件、提供空間。

從更大視野看,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絕不單純只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我們也不可能簡單認爲,草案的一次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相應下調,就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有人說,“罪錯未成年人,他們是社會的危害者,同時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這樣的說法有一定道理。不少機構的研究顯示,“家庭監護和教育的缺失”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和背景。“留守未成年人”“流動未成年人”等,犯罪比例也明顯高於一般未成年人。法條背後的事實提醒我們,刑法只是兜住了底線,要想更好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避免未成年人誤入歧途,需要家庭、學校、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在記者會上提出,草案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兩條腿走路”,體現了草案在不同法益之間的平衡,意味着草案不僅聚焦於“罰”,更重要的是致力於“救”,不失爲更精細、更有效的制度設計。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尚處於二審階段,還將經歷更多打磨和推敲。我們有理由相信,無論是打擊犯罪還是保護未成年人,都將沿着法治的軌道不斷進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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