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以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爲生效要件,話說也就是當房屋發生買賣行爲時,除買賣雙方應簽訂內容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外,還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才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否則,買賣雙方僅簽訂買賣合同,甚至已經繳納了房款,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會發生轉移,仍然屬於賣方所有,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張某兩個兒子均已快到結婚年齡,在得知本村村民劉某打算將自家宅基地以及房屋賣掉的消息後,第一時間與劉某取得聯繫,經協商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爲“劉某將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張某,張某向劉某支付15萬元,由張某先支付5萬元,等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再支付剩餘的10萬元。”

幾天後,同村的另一戶村民馬某找到劉某,提出願意出20萬元購買他們的房屋以及宅基地,劉某認爲:“反正張某的房款還沒有付清,而且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大不了把收到的5萬元錢再退還給他,”於是在馬某將房款付清後,劉某與馬某到主管部門辦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張某在得知此事後十分氣憤,向劉某提出是自己先簽訂的購房合同,並且已經支付了預付款,馬某的購房行爲應爲無效,可劉某認爲過戶手續已經辦完了,房屋已經賣給了馬某,只能返還張某預先支付的5萬元,雙方爭執不下,最後,張某將劉某夫婦訴至法院,法院依職權追加馬某爲訴訟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張某將訴訟請求變更爲返還已付房款以及利息,並賠償損失5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雙方有爭議的房屋應歸第三人馬某所有,被告劉某夫婦應向原告張某返還5萬元的房款以及利息,並向張某承擔已付房款20%即1萬元賠償責任。”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劉某與張某、馬某後簽訂了兩個合同,行爲構成了一房多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論兩個買賣合同簽訂的先後順序如何,兩名買賣人也就是張某和馬某均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房屋並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由於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以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爲生效要件,而馬某首先辦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因此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變轉移給了馬某,以權利受法律認可和保護,而張某此時已無法依據合同請求劉某夫婦交付房屋,只能要求他們承擔違約責任以作爲救濟。

另外,由於劉某的行爲屬於惡意違約,法院依法判決宋某除返還了5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外,還要承擔已付房款20%的賠償責任,即給背信棄義的違約者劉某以應有的懲罰,又對受害方張某的損失予以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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