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为常见犯罪,特别是近期不少民营企业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高管常常因资金使用问题涉及挪用资金被刑事处罚。他们当中有的触犯了相关刑法规定,有的确实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刑事律师在辩护中如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挪用资金罪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行为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工作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等人员。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需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这里的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这里的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三)需具有挪用资金行为

挪用资金行为是指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挪用资金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272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利用职务之便;(3)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缺乏以上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一般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比如把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没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虽然达到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但没有超过3个月就归还的,不能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某银行高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文件审批给关系人贷款用于经营活动,因有董事会授权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因而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虽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挪用数额不大并且主动退赃,对单位尚未造成损失,具有自首、立功、悔罪等其他情节的,可免于刑事处罚。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执业律师 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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